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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作 者: 张鹏辉
导 师: 袁绍义
学 校: 河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学校 安全注意义务 责任
分类号: D922.1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08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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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仅涉及到幼儿园、小学、中学,也涉及到大学。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是一种危险的防止和制止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有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制定法的规定、契约约定和学校的自愿承担。判断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采用相对客观的“合理人标准”,当然,对于学校的具体条件也要予以考虑。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有着相当广泛的内容。具体包括: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教育设施、设备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选任、监督教师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中因选任、监督教师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教师体罚学生、教师役使学生和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三种情况。学校因违反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国的“三要件”模式和德国的“四要件”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模式,又有中国特色。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来自校内的人身伤害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加重了学校的举证责任。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证能力有限,这种规定是科学的。由于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主体往往不止学校一方,所以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形式是很多的,主要有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补充责任首先规定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责任,包含顺位的补充和实体的补充两方面含义。受害学生应当先向直接侵权人请求赔偿。不能确定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时,才向学校请求赔偿。学校只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类似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又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十种之多,并不限于“赔偿”,但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两种责任方式。这里的“赔偿损失”专指赔偿财产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规定,意义重大。学校的赔偿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希望通过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进一步研究,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发展,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安全的学习环境,也为学校更好的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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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5 Abstract 5-11 引言 11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概述 11-14 (一) 承担安全注意义务的学校 11-13 (二)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 13-14 二、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 14-21 (一)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依据 14-17 1. 危险控制理论 14-15 2. 获利理论 15-16 3. 信赖关系理论 16-17 (二)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17-21 1. 制定法的规定 17-19 2. 契约的约定 19-20 3. 学校自愿承担 20-21 三、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21-25 (一) 合理人标准的提出 21-22 (二) 合理人标准的性质 22-23 1.合理人标准不同于主观标准 22-23 2.合理人标准不完全同于客观标准 23 (三) 合理人标准的具体化 23-25 1. 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 23-24 2. 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 24 3. 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 24-25 四、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25-34 (一) 学校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5-27 1. 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5 2. 上“两操一课”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5-26 3. 上自习课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6 4. 课间时间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6-27 5. 上学或放学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7 (二) 学校因教育设施、设备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7-29 (三) 学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9-30 (四) 学校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30-31 (五) 学校因选任、监督教师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31-34 1. 教师体罚学生 31-32 2. 教师役使学生 32-33 3. 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 33-34 五、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34-51 (一)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构成 34-38 1. 法国民法的侵权责任“三要件”模式 35-36 2. 德国民法的侵权责任“四要件”模式 36-37 3. 我国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7-38 (二)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 38-42 1. 确立归责原则的意义 38-39 2. 确立归责原则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39 3. 关于“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的学者意见 39-41 4. 关于“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41-42 (三)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形式 42-49 1. 直接责任 42-43 2. 补充责任 43-46 3. 按份责任 46-49 (四)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49-51 1. 赔偿损失 50 2. 精神损害赔偿 50-51 结语 51-53 参考文献 53-56 后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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