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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作 者: 张鹏辉
导 师: 袁绍义
学 校: 河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学校 安全注意义务 责任
分类号: D922.1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208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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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学校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对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问题仍有探讨的必要。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不仅涉及到幼儿园、小学、中学,也涉及到大学。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是一种危险的防止和制止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有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制定法的规定、契约约定和学校的自愿承担。判断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采用相对客观的“合理人标准”,当然,对于学校的具体条件也要予以考虑。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有着相当广泛的内容。具体包括: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教育设施、设备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因选任、监督教师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中因选任、监督教师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教师体罚学生、教师役使学生和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三种情况。学校因违反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国的“三要件”模式和德国的“四要件”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模式,又有中国特色。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来自校内的人身伤害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加重了学校的举证责任。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证能力有限,这种规定是科学的。由于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主体往往不止学校一方,所以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形式是很多的,主要有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补充责任首先规定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责任,包含顺位的补充和实体的补充两方面含义。受害学生应当先向直接侵权人请求赔偿。不能确定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时,才向学校请求赔偿。学校只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类似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又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十种之多,并不限于“赔偿”,但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两种责任方式。这里的“赔偿损失”专指赔偿财产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侵权责任法》中得以规定,意义重大。学校的赔偿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希望通过对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进一步研究,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理论的发展,为学生创造一个更安全的学习环境,也为学校更好的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5
Abstract  5-11
引言  11
一、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概述  11-14
  (一) 承担安全注意义务的学校  11-13
  (二)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概念  13-14
二、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  14-21
  (一)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依据  14-17
    1. 危险控制理论  14-15
    2. 获利理论  15-16
    3. 信赖关系理论  16-17
  (二) 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  17-21
    1. 制定法的规定  17-19
    2. 契约的约定  19-20
    3. 学校自愿承担  20-21
三、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21-25
  (一) 合理人标准的提出  21-22
  (二) 合理人标准的性质  22-23
    1.合理人标准不同于主观标准  22-23
    2.合理人标准不完全同于客观标准  23
  (三) 合理人标准的具体化  23-25
    1. 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  23-24
    2. 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  24
    3. 损害发生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  24-25
四、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  25-34
  (一) 学校因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5-27
    1. 教室内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5
    2. 上“两操一课”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5-26
    3. 上自习课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6
    4. 课间时间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6-27
    5. 上学或放学时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7
  (二) 学校因教育设施、设备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7-29
  (三) 学校因外部不安全因素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29-30
  (四) 学校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30-31
  (五) 学校因选任、监督教师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31-34
    1. 教师体罚学生  31-32
    2. 教师役使学生  32-33
    3. 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  33-34
五、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34-51
  (一)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构成  34-38
    1. 法国民法的侵权责任“三要件”模式  35-36
    2. 德国民法的侵权责任“四要件”模式  36-37
    3. 我国民法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7-38
  (二)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  38-42
    1. 确立归责原则的意义  38-39
    2. 确立归责原则时应当坚持的原则  39
    3. 关于“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的学者意见  39-41
    4. 关于“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41-42
  (三)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形式  42-49
    1. 直接责任  42-43
    2. 补充责任  43-46
    3. 按份责任  46-49
  (四) 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49-51
    1. 赔偿损失  50
    2. 精神损害赔偿  50-51
结语  51-53
参考文献  53-56
后记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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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行政法 >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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