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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问题研究

作 者: 陈应东
导 师: 李明发
学 校: 安徽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变动 第三人保护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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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只是关涉权利变动主体的利益,往往还关涉到与该变动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就某次具体的物权变动而言,该第三人或许是特定的,但就物权变动的总体观之,第三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化身,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担当起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第一部分别阐述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公信愿则、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运作机理,指出了公示原则通过一定的外观手段(不动产为登记)将物之上的权属信息充分展示出来,以让物之交易相关当事人知悉该物之上的权属信息,从而公示原则构成了交易安全保护的第一道屏障。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和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第三人保护制度设置的不同。相比较而言,形式主义立法模下强调特定外观形式的做成对物权变动的决定性影响,对公示的激励最为充分,在此基础上还确立了公示手段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以及公信力,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确立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形式主义立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明晰、充分、简洁的优势。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有着复杂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虽然也有助于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但这种制度安排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不十分明晰且纷繁复杂。第三部分主要将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进行了功能上的比较,认为公示公信原则不仅有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同时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只不过是公示公信原则具体的制度设计,善意取得制度通过自身构成要件的配置既贯彻了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理念,又通过构成要件苛严程度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保护物之原权利人的利益,使得在优位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了物之静的安全。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不宜采取不动产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而应建立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主导,配之以善意取得制度的体系来保护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8
引言  8-9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对第三人保护的影响  9-18
  (一) 公示公信原则与第三人保护  9-12
  (二)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第三人保护  12-15
  (三) 善意取得制度与第三人保护  15-18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对第三人保护的影响  18-23
  (一)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的第三人保护  18-20
  (二)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第三人保护  20-23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应然结构  23-31
  (一) 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协同  23-27
  (二)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协同  27-31
结论  31-34
参考文献  34-36
致谢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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