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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

作 者: 余卫
导 师: 陈康华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隐名共有人 日常家事代理权 善意取得制度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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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婚姻伦理本质都决定着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大量存在。同时我国《婚姻法》1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为分别所有制的前提下)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在法律上赋予了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大量存在。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这样就大量出现了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夫妻另一方(其属于登记不动产的共有人),夫妻另一方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夫妻共有不动产的隐名共有人。由于《婚姻法》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发展演变对夫妻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的限制,使夫妻隐名共有人的权利影响范围愈加狭小;加上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和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3的施行强调了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鼓励提高物权的交易效率,使隐名共有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大大减弱;因此《婚姻法》的赋予夫妻法定共有权与《物权法》保护登记的夫妻法定共有权的差异使夫妻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尤为迫切。另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导致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隐名共有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并且法律救济路径相当之窄。为此,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于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范围之内。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是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规定,用于隐名共有人救济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制度,各地登记机构也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开始审核夫妻共有人的实践情况,并据此进行了完善隐名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救济路径。但这都是对隐名共有人的事后救济路径。要从根本上对隐名共有人的权利的保护,就要在源头上细化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包括查验申请的登记材料和询问等程序);完善更正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扩大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应赋予登记机构、特别是隐名共有人直接提起异议登记的权利;在登记程序中增设不动产查阅制度,扩大登记簿的查阅主体和查阅范围;还需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不动产共有的特别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失衡问题。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导言  10-11
第一章 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问题  11-25
  第一节 从一则离婚案件中的问题说起  11-13
  第二节 夫妻共有财产  13-16
    一、共有及共同共有概述  13-14
    二、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最典型形式  14-16
  第三节 立法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的限制  16-20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演变对夫妻共有不动产范围的影响  16-19
    二、《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使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大大减弱  19-20
  第三节 其他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不利因素  20-23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对隐名共有的影响  20-22
    二、无权处分下的善意取得制度下使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  22-23
  第四节 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23-25
    一、夫妻隐名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方式  23-24
    二、应当立法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更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24-25
第二章 夫妻隐名共有人在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保护现状  25-32
  第一节 《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对夫妻隐名共有人保护  25-30
    一、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规定  25-26
    二、更正登记对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26-28
    三、异议登记对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28-30
  第二节 登记机构审核夫妻隐名共有人的实践情况  30-32
    一、已明确房屋登记机构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实际的所有权人  30
    二、对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实践处理  30-31
    三、申请人配偶故意没有据实申请登记的情形  31-32
  第三节 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中常见问题的实践处理  32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房屋,申请为单方所有,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32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屋,申请为夫妻双方所有,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32
    三、婚前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32
第三章 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  32-41
  第一节 完善登记机构初次登记时的实质审查制度  33-35
    一、查验申请的登记材料  34
    二、询问申请人  34-35
  第二节 完善更正登记程序及异议登记制度  35-37
    一、扩大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  35-36
    二、应赋予登记机构、隐名共有人直接提起异议登记的权利  36-37
  第三节 完善不动产登记查阅制度  37-38
    一、不动产查阅制度的基本情况  37
    二、应宽泛解释对不动产有权查阅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37-38
  第四节 单独设立夫妻共有不动产公示特别登记制度  38-41
    一、夫妻共有不动产公示特别登记制度的内容  38-39
    二、夫妻共有不动产公示特别登记制度的优越性  39-41
结语  41-42
参考文献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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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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