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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徐西振
导 师: 张绍彦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侵占罪 若干问题研究 告诉才处理 他人财物 行为人 埋藏物 侵占行为 客观要件 数额标准 合法持有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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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旧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立法之不足,表明了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又有所加强,也标志着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但由于法律条文本身所具有的概括性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侵占罪的设立在理论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些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从我国现实和司法实践出发,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其他国家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从侵占罪的对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及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三个方面,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分析与探讨,以期对侵占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引言部分主要明确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及写作重点。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侵占罪的对象。主要阐述了“他人财物”的含义,对不动产、无形财物、非法取得的财物及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作了详尽的分析,同时对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应当加以区分进行了论证,对刑法上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的关系作出了界定。文章认为,所谓“他人财物”是指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其中,‘他人”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指其他单位;“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作为侵占罪对象的“财物”,不仅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有形财物、合法取得的财物和非违禁品,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法取得的财物和违禁品,但由于受自身特点的限制,无形财物应当被排除在侵占罪的对象之外。遗忘物又称遗失物,二者实为同一概念,都是指非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的动产。目前,在我国刑法中,还不能、也不应把二者严格区分开。刑法上的埋藏物是就财物所处的客观状况而言的,是指埋藏于土地及它物之中,不为任何人所占有的财物。因此,刑法上的埋藏物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埋藏物的概念不同,二者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刑法上的埋藏物不仅包括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埋藏物(即民法上的埋藏物),而且还包括所有权归属明确的埋藏物。 第二部分,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主要阐述了作者对侵占罪客观要件的理解。文章认为,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侵占行为的构成前提、侵占行为的构成要素和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侵占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首先,行为人要有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对他人之物具有持有、支配关系,一是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对他人之物进行控制、支配和管理的事实,二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对他人之物进行控制、支配和管理的意思。其次,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即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有法律根据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包含对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具体要求,又包含对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的法律评价。侵占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二是对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权利人要求退还或交出的请求行为和行为人的拒绝退还或交出行为的有机统一一权利人提出交还的要求在先,行为人不按杠并lJ人的要求履行交还财物义务的行为在后,二者缺一不可.当行为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或托管人表示其拒绝退还或交出其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意思时,这一要素就已经具备。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决定和反映着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侵占行为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看,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应当大大高于盗窃罪、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第三部分,关于浸占罪的告诉才处理。主要从我国刑法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及侵占罪的司法实践出发,指出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刑法关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侵占罪告诉制度的立法建议。文章认为,同刑法中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相比,刑法对本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一容易导致放纵部分犯罪分子.的后果发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很好的体现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立法宗旨。完善本罪告诉制度的重点应该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科学划分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种类,依据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原因的不同,将侵占罪划分为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物罪、侵占委托物罪和业务侵占罪;适当限制侵占罪中告诉主体的范围,规定侵占家庭成员或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实行告诉才处理;增设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笔者主张,对侵占委托物罪可以规定告诉才处理,应当将侵占委托物厂罪中的告诉主体限制在财物被侵占的家庭成员或亲属范围之内,但即便是侵占家庭成员或亲属委托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也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实行告诉才处理。当然,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尚待有权机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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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引言 9-10 一、 侵占罪的对象 10-19 (一) 他人财物 10-14 (二) 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4-19 二、 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19-28 (一) 侵占行为的构成前提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 19-22 (二) 侵占行为的构成要素 22-27 (三) 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27-28 三、 关于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28-37 (一) 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特点 29-30 (二) 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缺陷 30-32 (三) 侵占罪告诉制度的完善 32-37 参考书目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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