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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基本问题研究

作 者: 彭建军
导 师: 彭继红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告诉才处理 提出问题 分析问题 完善对策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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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告诉才处理,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的需要。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立法规定,始见于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第87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该法条明确了这类轻微刑事案件的告诉主体,强调了在一般情况下不启动公诉程序,只有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由检察院告诉,从而转为公诉案件。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该法条明确了告诉才处理类案件毋须公安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的,也应当受理。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1997年《刑法》第98条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的规定基本一致。立法将告诉才处理类案件归入自诉案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发案原因大多是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且是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只适宜人民内部解决,公权力不宜过多介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得己由检察院告诉,告诉才处理案件才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公权力才有介入的可能性。关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刑法》规定的比较笼统,仅规定了告诉主体,没有对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并未受到强制、威吓,但因被害人举证能力弱,不采用侦查手段等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导致部分告诉才处理类案件被害人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甚至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屡遭侵犯却无法维权的尴尬局面,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1997年《刑法》对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检察院作为其他告诉主体规定不全面,在特殊情况下,存在没有适格告诉主体的情况;1979年《刑法》没有侵占罪罪名,类似的情况皆用民法的不当得利进行调整,1997年《刑法》虽然增设了侵占罪这一罪名,旨在对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更有力的保护,但其却将侵占罪笼统划归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将检察院告诉的法律定位是自诉、公诉或履行法律监督,为此,学界争论不休。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经历,用以案析法的形式,找出其中的症结所在,对告诉才处理类案件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观点,不妥之处,敬请斧正!本论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由几则案例引起的思考。第二部分:告诉才处理概述。包括告诉才处理的含义、告诉才处理的历史发展、告诉才处理的意义三个部分;第三部分:告诉才处理的现实聚焦:现行规定剖析。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性质、其他告诉主体的告诉条件、其他告诉主体的范围、侵占罪一律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犯罪、检察院告诉的法律定位;第四部分:告诉才处理的未来前瞻:立法的完善对策。包括消极刑事责任追究说的提出、增设案件需要侦查作为检察院告诉的条件、增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其他告诉主体、将重刑侵占罪规定为公诉案件、将检察院告诉的法律定位为兼具自诉和公诉特征五个部分;第五部分:结语。

全文目录


摘要  6-8
Abstract  8-12
引言  12-13
一、由几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13-14
二、告诉才处理概述  14-18
  (一)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14-15
  (二) 告诉才处理的历史发展  15-17
  (三) 告诉才处理的意义  17-18
    1. 告诉才处理赋予被害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主动  17
    2. 告诉才处理可以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人身、财产关系  17
    3. 将起诉权赋予被害人,能够切实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且不会危害社会利益  17-18
    4. 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  18
三、告诉才处理的现实聚焦:现行立法的规定剖析  18-27
  (一) 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性质  18-21
    1. 学界观点  18-20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20-21
  (二) 其他告诉主体告诉条件  21-22
    1. 学界观点  21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21-22
  (三) 其他告诉主体的范围  22-23
    1. 学界观点  22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22-23
  (四) 侵占罪一律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犯罪  23-25
    1. 侵占罪立法原因  23-24
    2. 对侵占罪立法的分析  24-25
  (五) 检察院告诉的诉讼定位  25-27
    1. 学界观点  25-26
    2. 对学界观点的评析  26-27
四、告诉才处理的未来前瞻:立法的完善对策  27-31
  (一) 消极刑事责任追究说的提出  27-28
  (二) 增设案件需要侦查作为检察院告诉的条件  28-29
  (三) 增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其他告诉主体  29-30
    1. 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检察院可以告诉的规定与法理相悖  29
    2. 其他告诉主体规定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检察院不完整  29
    3. 增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其他告诉主体符合立法宗旨  29-30
  (四) 将重刑侵占罪规定为公诉案件  30-31
    1.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轻刑案件  30
    2. 有利于强化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  30
    3. 符合宪法保护公权力向保护公民权利的转化  30-31
  (五) 将检察院告诉的法律定位为兼具自诉和公诉特征  31
    1. 检察院告诉具有自诉性质  31
    2. 检察院告诉具有公诉性质  31
五、结语  31-33
致谢  33-34
参考文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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