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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司法调解机制在解决消费纠纷中的运用
作 者: 章文超
导 师: 洪冬英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消费纠纷 非司法调解 消协调解 行政调解
分类号: D923.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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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在全国上下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化解纷争显得至关重要。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社会以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是一对矛盾群体,两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现阶段尤为突出。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化解消费纠纷,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有13亿人口,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人每天几乎都在消费,消费纠纷的发生便无法避免。由于消费纠纷又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实力极不对称的纠纷,所以需要得到更多关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或许也是基于这样的立法宗旨,对消费者规定了9项权利,而没有规定义务,对经营者规定了8项义务,而没有规定权利。尽管实体法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对消费者而言,是能否提供快捷、经济并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真正达到实体法设定的理想目标,或许更为重要。《消法》规定了5种解决消费者纠纷的途径,但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是消协调解和行政调解,因这两种调解协议都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笔者称其为非司法调解。这两类调解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解决了大量消费纠纷。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类调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一些障碍,尚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一些资源浪费。正是基于消费纠纷非司法调解机制的不完善,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感想就此作些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约47300字。第一部分,理论概述。介绍机制、调解的概念,引入介绍我国解决消费纠纷适用较多的非司法调解――消协调解和行政调解。第二部分,实证分析。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1,以广州为例,对两种调解机制运用在解决消费纠纷的实践中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两种调解机构在广州解决消费纠纷实践中的发展,接着分析非司法调解在实践中的可取之处,然后结合实际分析两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域外经验。介绍世界上运用非司法调解机制解决消费纠纷的通行做法,本文选取了美国、德国、日本等有代表性的国家,介绍其非司法解决消费纠纷的机构、程序及运行,并结合我国实际稍作对比分析。第四部分,完善对策。以前文提及的问题为切入点,就如何充分发挥非司法调解机制的作用,构建更为完善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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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5 英文摘要 5-10 导言 10-15 第一章 理论概述 15-22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与调解 15-17 一、纠纷解决机制 15-16 二、“调解”的机制特征 16-17 第二节 调解与非司法调解 17-19 一、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17-18 二、非司法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18-19 第三节 我国的消费纠纷非司法调解机制 19-22 一、消协调解 20-21 二、行政调解 21-22 第二章 实证分析 22-42 第一节 机构运作 22-27 一、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22-24 (一) 组织结构 22-23 (二) 主要职能 23 (三) 运作模式 23 (四) 取得成效 23-24 二、广州市工商局1 2 3 15 机构 24-27 (一) 申诉渠道畅通 24 (二) 社会影响广泛 24-25 (三) 解纷渠道多元 25-26 (四) 处理程序规范 26-27 第二节 可取之处 27-35 一、成本比较――解纷经济成本低廉 27-28 二、效率比较――解决纠纷高效快捷 28-29 三、程序比较――解纷程序简易便利 29-31 四、方法比较――解纷兼用“情理法” 31-33 五、功能比较――及时处理群体纠纷 33-35 第三节 存在问题 35-42 一、职能定位未明确 35-36 (一) 案件受理范围界定不分明 35 (二) 内外分工协作机制不完善 35-36 二、法律效力尚欠缺 36-37 (一) 消协调解有待加固 36-37 (二) 行政调解力度欠缺 37 三、执法力度未体现 37-39 (一) 法律规定不明 37-38 (二) 惩戒力度不够 38-39 (三) 社会监督不力 39 四、证据制度未建立 39-40 (一) 法律依据欠缺 39 (二) 举证责任不清 39 (三) 检测鉴定困难 39-40 五、过度维权未防控 40-42 (一) 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 40-41 (二) 消费者教育机构缺乏 41 (三) 消费者素质良莠不齐 41-42 第三章 域外经验 42-53 第一节 行政机制 42-47 一、美国模式 42-44 (一) 联邦政府机构 43 (二) 地方政府机构 43-44 二、日本模式 44-47 (一) 国民生活中心 45-46 (二) 生活消费产品 P L 中心 46-47 第二节 准行政机制 47-49 一、德国消费者组织 48-49 (一) 消费者协会 48 (二) 消费者保护协会 48 (三) 消费者研究所 48 (四) 全德汽车俱乐部 48-49 二、德国商品测试机构 49 第三节 民间自治性机制 49-51 一、美国消费者组织 50 (一) 消费者联盟 50 (二) 私营保护消费者机构 50 二、日本民间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构 50-51 第四节 比较借鉴 51-53 第四章 完善对策 53-65 第一节 理清职能定位 54-56 一、明确案件受理范围 54 二、完善解纷内外协作机制 54-56 (一) 制定工商部门与消协分工协作制度 54-55 (二) 完善工商部门处理申诉的协调机制 55 (三) 建立工商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制度 55-56 第二节 加强效力衔接 56-60 一、行政调解 56-59 (一) 增强行政调解效力 56 (二) 加强专业领域协作 56-57 (三) 引入行政裁决制度 57-59 二、消协调解 59-60 (一) 与公证机构合作,公证纠纷调解协议 59 (二) 与仲裁委合作,成立消费仲裁办事处 59-60 第三节 加大惩处力度 60-61 一、明确制订处罚实施细则 60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60-61 三、建立违法行为曝光制度 61 第四节 健全证据制度 61-64 一、谁主张谁举证 61-62 二、举证责任倒置 62 三、公平原则举证 62-63 四、优者负担举证 63 五、建立测试机构 63-64 第五节 防控过度维权 64-65 一、健全消费者保护体系 64 二、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 64-65 三、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 65 结语 65-67 参考文献 67-70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70-71 后记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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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民事其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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