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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研究
作 者: 张萌
导 师: 张慧英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税务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单位 费用扣除标准
分类号: F812.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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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它在近几年来所受到的关注度明显增加。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逐步开启了对个税征纳单位的改革实质进程,另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贫富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社会各阶层心理失衡的问题已不再是轻微的现象,而逐步升级为一大社会问题。在此,重启个税改革,以发挥这一原本就应具有的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罗宾汉税的作用,乃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我国个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运行一直较为良好。中间调增了几次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减免标准,也一定程度上跟上了时代发展的脉络。特别地,我国自开征初期至今一直采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方式计征税款,这在改革初期社会技术条件落后、居民收入普遍较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很少的情况下,不啻是一项很符合当时国情的选择。但时光飞逝,改革30年,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项政策曾经的合理性,不意味着永远的合理性。首先,我们看到以个税缩小基尼系数的作用角度考量,相较于英美国家一直在5%和10%左右的正调节效应相比,我国的调节结果一直在负数和微弱的正小数之间徘徊。这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讲的“逆调节”现象。为了扭转个税的这一方向不对的负调节效应,我国政府曾多次提高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980年的800元提升至如今的3500元/月。但其作用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减免额的多少并不是问题的根源,我国个税整体架构和内部结构的不够有效完善才是问题的根源。例如,我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以此出发设计了一套只针对该纳税人而不考虑其家庭情况的费用扣除项目内容和税率,这种在根本上忽视纳税人整体生活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很难有效地衡量真实生活中不同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因此难以准确地对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及相同收入的纳税人课征相应合理的所得税。笔者认为,在这个结构性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无论以多少元作为费用扣除的标准,都难以真正解决个人所得税调节不力的现象。除此之外,这种反复和单纯依赖调高减免额的做法,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避开问题的实质,而使我国的个税运行情况一直困于效绩较差的低端水平。2012年7月22日,我国财政部公开作出表示:要为早日实现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好技术上的准备。这一表态预示着我国将开启以纳税单位为突破点的下一步个税改革的进程。据此,笔者以纳税单位为探讨对象,起草撰写了这篇论文,以期更深一步地学习和思索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和设计模式。关于家庭和个人的选择,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以伦理、礼俗代替了宗教,这个伦理和礼俗都是围绕着“家庭”的观念建立起来的,并且由小家扩及大家。西方经济学者凯恩斯先生也在对经济社会的活动进行初始考量时将经济活动的单元分成了企业和家庭两个部门。可见,在经济社会活动当中,家庭的开支和决策对一个人的经济选择、工作情况、生活负担、心理环境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设置个税税制时,很多国家都将家庭这一纳税单位考量作为了设计的首选单位。在本文中,笔者重点考察了美国、法国、日本、印度等四个国家,以期为我国的纳税单位改革提供一些参考。美国的税制体系完善而成熟,税务机关一共为纳税人提供了五种方式的纳税单位可供选择,设计周详而严密。法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其费用扣除标准中采用的系数化办法和比例限额方法既人性化又科学合理。日本虽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其在对个人进行费用扣除测算时不仅涵盖了该纳税人的家庭生活成本负担,还对家庭生活成本的各种情况作了不同的扣除标准设计,十分周全。印度作为与我国国情较为相近,同为人口大国、农业大国的国家,在50年前即已开展实施按家庭征收个税,在技术水平、征税环境都较为落后的情况下开展这项举措,其选择的方法、制度、安排,以及改革的勇气都值得我们学习。在归纳和思考“他山之玉”的同时,笔者也有自己的态度:任何具体的制度安排,都会因为外在条件、约束、前提和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我们重要的是要体会别国设计个税机制的理念和用心以及该理念下制度运行的优良结果,而非照搬别国的设计。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出发,选择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才是睿智的选择。由此,在进行纳税单位的设计之前,笔者先行提出了我国选择纳税单位的三条原则:循序渐进,立足国情,公平导向。以原则为准绳,笔者粗略设计了以纳税单位为核心的下一步个税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纳税单位选择上,保留现有个人单独申报的方式,新增“家庭联合申报”方式;根据新增的纳税单位,设计以家庭为核心的费用扣除项目办法,重点添加民生疾苦相关的养老和医疗两项内容;设立与公共福利、工商信贷等方面相关的诚信纳税奖励机制,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激励纳税人自主报税。此外,在改革纳税单位的同时,逐步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整体税制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化以及税务当局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转化。毋庸置疑,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必须加以时日,它考量的不仅是执政者的智谋和魄力,在一些关键点上,它考量的是整个社会的勇气和良心。希望个税的推动者能不仅仅从成本和效率上考虑问题,而能从长远和高处着眼,将一直缺失的基本价值问题和关怀一并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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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4-7 Abstract 7-12 1. 前言 12-21 1.1 选题背景 12-13 1.2 国内外研究情况 13-17 1.2.1 国外情况分析 13-15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5-17 1.3 逻辑结构与研究方法 17-19 1.3.1 逻辑结构 17-19 1.3.2 研究方法 19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19-21 2.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分类及评述 21-27 2.1 纳税单位的概念及分类 21-22 2.1.1 纳税单位的概念 21 2.1.2 纳税单位的分类 21-22 2.2 对不同纳税单位运行效果的评述 22-27 2.2.1 对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效果的评述 22-23 2.2.2 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效果的评述 23-25 2.2.3 对混合制纳税单位效果的评述 25-26 2.2.4 关于三种纳税单位的对比分析 26-27 3.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7-33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现状 27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存在的问题 27-33 3.2.1 以个人为单位的费用扣除难以覆盖居民生活成本 28-29 3.2.2 以个人为单位不利于反映和有效地调节收入差距 29-30 3.2.3 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方式有悖于税收现代化进程 30-31 3.2.4 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税制缺乏适应经济变化的弹性 31-33 4.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设计 33-38 4.1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33-35 4.1.1 纳税单位选择应遵循的原则 33-34 4.1.2 我国可选用混合制纳税单位模式 34-35 4.2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设计 35-38 4.2.1 混合制纳税单位的运行机制 35-36 4.2.2 混合制下费用扣除标准的改良 36-38 5. 构建以纳税单位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38-43 5.1 将现行分类税制逐步过渡为综合税制 38-39 5.2 通过激励措施提高纳税遵从度 39-41 5.3 提升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意识 41-43 5.3.1 推进税收信息化进程 41-42 5.3.2 提升现代服务意识 42-43 参考文献 43-45 后记 45-46 致谢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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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财政、金融 > 财政、国家财政 > 中国财政 > 财政收入、支出 >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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