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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

作 者: 戴丽霞
导 师: 鲁篱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问题银行 市场退出 行政干预 政府职能 存款保险
分类号: D912.2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5年
下 载: 281次
引 用: 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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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内我国银行体系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商业银行即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随着竞争加剧,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将日益严重,从而导致问题银行的出现。因此,为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和银行体系稳定,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成为我国银行监管的关键性问题。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律的视角对如何建立我国的市场退出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法律规制进行国际比较;第三章对我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问题所在;第四章是对我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构。依国内通说,问题银行就是接近或者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流动性清偿能力或/和资本清偿能力)的商业银行机构。本文的写作是在此定义的基础上展开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意味着银行的法人资格丧失,不再以原法人名义从事任何金融业务。因此,我们将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界定为,问题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或转让)债权并清偿(或转让)债务、关闭机构、丧失独立法人资格、丧失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在该定义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可分为三类:一是自动解散;二是撤销与关闭;三是破产。分析商业银行这一核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涉及金融学与法学两个领域。根据金融学理论,问题银行的产生有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其内部因素(内生变量)包括银行机构的脆弱性以及银行机构内部的“委托-代理”冲突,而泡沫经济、金融市场失灵、金融监管失灵以及政府失灵都是问题银行产生的外部因素(外生变量)。问题银行的产生是上述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且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问题银行风险所具有的传染性以及问题银行退出市场可带来的均衡效应,决定了问题银行退出市场的必然性。单个银行或局部的2金融困难很快便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因此,为避免大面积银行危机,就要考虑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而且,随着效率低下的问题银行退出市场,可以实现金融市场上有限资源的优化重组和配置,从而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银行业的高风险以及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对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在价值取向上以安全为立足点。但是,单方面的强调安全性的追求势必导致过严监管造成银行的无效率。所以,我国在银行退出的监管方面适宜采取以安全性为主,效率追求为辅的指导思想,强调安全性与效率并重。本文在比较国外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法律规制时,分别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从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及法律安排、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三个方面对三个国家法律规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分析表明,不同经济金融背景下,金融发展阶段不同、银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不同、宏观经济规模和金融结构的差别,决定了不同体制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安排的不同。在美国,发达的市场和严密的法制体系是其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得以建立并运行的基石。美国银行是多重体系,实行多头制金融监管,相应的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也分为几个,涉及货币监理属(OCC)、联邦储备银行(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主要有:自动退出(解散)、撤销与关闭、宣告破产。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完善,其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中作用重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是倒闭银行的主要处理者。英国是实行单一制监管的典型国家。英格兰银行是英国的中央银行,同时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它也是银行退出市场的主持者。英国的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方式可分为自动退出;被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权;管制或清盘。类似于美国,英国同样有存款保护计划。在日本,历史因素和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决定了它曾长期奉行对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的行政干预。随着日本银行经营问题的不断暴露,日本政府逐渐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方式做出调整,开始利用以存款3保险制度为主的“安全网”为银行吸收合并破产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美国、英国和日本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对我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安排是有借鉴意义的,应该创造性地加以运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手段和方式作了一些初步的制度安排。在问题银行完全退出市场以前,安排了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收购或兼并以及接管等措施。而本文所涉及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退出,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主要还是表现为解散、行政关闭和撤销以及破产三种方式。通过对我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实践进行反思,笔者认为,银行业的行政化特征、银行与政府的密切关系、政府的社会角色以及金融改革滞后阻碍了我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我国商业银行的行政化特征容易导致问题银行的隐匿,问题银行不容易暴露。同时,具有行政化特征的商业银行也认识不到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可能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主体,不具备独立性,其行政性特征阻却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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