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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功能研究
作 者: 胡晓
导 师: 赵万一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商事登记 功能 主体确认 利益调控 国家监管
分类号: D923.9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383次
引 用: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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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尽管承载着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但仍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为我国商事主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苦于立法分散,效力层级低等弊端,在商主体更加多元化和商行为更加复杂化的今天,商事登记制度难免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我国商事登记法久酿不出,既说明国家对它的重视,也似乎暗示着该法的立法准备尚不充分,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尽管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检讨现行登记制度和营业执照存在的弊漏基础上,对商事登记的性质、范围、功能、以及商事登记具体制度设计和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及实践分析,但是商事登记中的某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没有明确的结论。本文立足于制度功能的视角,选取商事登记功能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商事登记之主体确认功能、利益调控功能、国家监管功能三方面的功能,并分析各项功能发挥之利弊,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全文约4万字。第一部分对商事登记的功能进行概括。法律功能是从宏观层面上对法律及施行法律的实然状态的概括,是一种带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概念载体,研究法律功能既可以在法律操作的道路上及时对偏离的环节进行修正,也可以为法律制度总体运作提供方向性指引。本文在此基础上概括了商事登记的功能: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功能,公示及利益调控功能,实现国家监管功能。第二部分对商事登记的主体确认功能进行研究。早期的商事登记主要表现为公权力对商人身份的授予,但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和拟制商人理论的提出,促成了登记从创设效力向确认效力的转变。不管是在主观主义理论模式下还是在客观主义理论模式下,商事登记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既是法律确认商主体资格的必要要件,又是商行为的前提——商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所有商主体都要求强制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除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传统类型的商主体,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被纳入商事登记的范畴中。随着历史上商人特权身份的转变,加之现代商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主体更加泛化以及经营空间更加多样化,登记制度对主体的确认功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在某些领域显得力不从心。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商事登记制度公示商事信息以实现利益调控的功能。法律规范利益斗争,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法与利益紧密不可分。商事登记是商主体的私法行为和国家登记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相结合的要式法律行为,它不仅对商主体产生效力,还可能对股东、交易第三人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是通过登记中的核心要素——公示来发挥的:通过昭示商事信息,为各方利益主体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公示无非是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利益调控的介质之一。法律的效力模式是立法者在平衡各方利益情况下,基于理性所做出的选择和定位,法律进行利益调控主要是借助于效力模式来进行的,不管是登记的公信力、对抗力,还事瑕疵登记的法律效力,实际上都是商主体和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模式,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由此可见一斑。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商事登记的国家监管功能。国家通过商事登记制度以及年检等相关制度来对商事主体的商行为进行监管,这既是国家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控的前提,又是国家数据核算及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还是国家征收税赋的有力保障。虽然有学者对商事登记的管理职能持有疑义,认为国家监管功能不应成为商事登记的应有功能,是对商事登记行为的私法性质的抹杀。但是商事登记本来就是公权力和私法行为的结合,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秩序尚未成熟,不论是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商事登记确实体现出国家行政监管的意义。第五部分从商事登记功能发挥的视角,检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建议。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形式极为分散冲突频起,在制度体系上以企业形式为基础分别构建配套的登记制度,并且主体资格登记和营业登记混为一谈,不但与实践格格不入,也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此外,我国缺乏完备的商事登记簿,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事公告制度,对瑕疵登记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国家对商事登记的行政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有待进一步合理化,行政审批事项繁多造成效率低下,并且审查模式与责任承担失衡问题突出。基于此,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着力强化登记的服务职能、淡化行政色彩,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律规范,确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模式,建立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是最能彰显商法理论特色的制度之一,是商主体制度区别于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方面,它的存在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上的实用性。在我国商事登记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将全面启动之际,本文选取商事登记制度这样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希望对商事登记立法有所裨益,更希望能够对商主体制度整体理论的构建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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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6 Abstract 6-12 引言 12-13 一、商事登记功能概述 13-17 (一) 法律功能简析 13-14 1. 法律功能的界定 13 2. 研究法律功能的意义 13-14 (二) 商事登记的功能 14-17 1. 主体确认功能 14-15 2. 利益调控功能 15 3. 国家监管功能 15-17 二、商事登记之主体确认功能 17-31 (一) 商事登记对主体确认的必要性 17-20 1. 商事主体的界定 17-18 2. 不同商事立法理论模式下商事登记的必要性 18-20 (二) 商事登记对主体的效力 20-23 1. 登记创设效力与确认效力之争 20-21 2. 商事登记是对主体资格的确认 21-23 (三) 商事登记的范围 23-29 1. 商事主体登记的几种模式 23-24 2. 我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类型及问题 24-29 (四) 商事登记之主体确认功能的弱化 29-31 1. 商行为理论的注重 29 2. 商事行为的复杂化 29-30 3. 经营空间的多样化 30-31 三、商事登记之利益平衡功能 31-41 (一) 商事登记利益平衡功能概述 31-32 1. 利益及法的利益平衡功能 31-32 2. 商事登记的利益平衡功能 32 (二) 商事登记涉及的利益关系及冲突 32-35 (三) 商事登记的效力及利益关系—以公司登记为例 35-41 1. 登记效力的几种立法模式 35-36 2. 从商事登记效力探讨利益平衡功能 36-41 四、商事登记之国家监管功能 41-46 (一) 国家监管功能是商事登记的实然性功能 41-42 (二) 商事登记国家监管功能的体现 42-46 1. 法律调整的前提和途径 42-43 2. 国家监控和调整的手段 43 3. 核算资料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 43-44 4. 国家税赋征收的保障 44-46 五、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从功能发挥的视角 46-57 (一)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对功能发挥的消解 46-52 1. 主体确认方面的缺陷 46-48 2. 公示及利益调控方面的缺陷 48-50 3. 国家行政监管方面的缺陷 50-52 (二) 完善的建议 52-57 1. 强化服务职能,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52-53 2. 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53-54 3. 确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54-55 4. 建立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 55-57 结语 57-58 参考文献 58-62 后记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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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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