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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
作 者: 顾新艳
导 师: 姚慧娥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矿业权 矿业权抵押 物权法
分类号: F426.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1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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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矿业权抵押是矿业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却一直没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物权法》出台以后,原先本就极不完善的制度设计更是遭受了种种冲击,已不符合时代需求。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界定矿业权的法律属性着手,通过对债权说、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多种理论学说的分析比较,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后文探讨矿业权抵押制度奠定了基础。接着正式引入矿业权抵押制度,从矿业权抵押的产生背景、概念、特性、国内外实践等几个方面对此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一个概述,以期对矿业权抵押制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第二部分从《物权法》的角度入手,详细剖析了现行矿业权抵押制度与《物权法》存在的冲突之处,主要包括:矿业权抵押合同之生效、抵押权设立方式、探矿权作为抵押标的之争议、已出租矿业权的抵押权设定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凸显在《物权法》背景下对矿业权抵押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最后一部分为构建新形势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勾画了蓝图,此部分共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提出改变原有矿业法公私合体的旧模式,并修订矿业基本法、完善整个矿业法律体系,使之不致再出现某些法规在适用上“越阶”的尴尬情况;二是制度内部层面,从矿业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矿业权抵押权人的资格限制、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等四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对现有矿业权抵押制度本身的改革建议;三是制度外部层面,这部分从矿业权价值评估机制、矿业权抵押的后续再转让问题及公权力介入的限度问题这三个影响矿业权抵押制度的主要外部因素入手,以点概面地分析了如何通过改革这些因素来为矿业权抵押制度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全文的整个论述过程中,笔者坚持用物权法理论紧密联系矿业权抵押制度的实践,力求以务实为本,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分析寻求出矿业权抵押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发展的改革之道,以期能真正为矿业权抵押制度、乃至整个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发展做出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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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经济 > 工业经济 > 中国工业经济 > 工业部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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