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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之关联性原则研究

作 者: 曾轲
导 师: 王学辉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行政信息 公开 关联性原则 无障碍知情权 第三人异议权 司法审查 法律救济
分类号: D912.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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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信息对公民充分及时的公开是现代民主法治政府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行政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选择和确认。所以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基础,派生出行政信息公开的关联性原则。所谓行政信息公开的关联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如果该项信息与特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关联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旨在充分合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程序性原则。关联性原则的本质是协调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所公开信息利害关系人之间关系的一项派生原则,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在行政信息公开过程中博弈的平衡机制和协调原则。本篇论文以行政信息公开的信息关联性原则为研究对象,从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宏观层面和保障该权利有效合理地实现的具体程序建构的微观层面两个层面对信息关联性原则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设计了我国政府保障该原则所应当具备的配套制度设施。本篇论文主体共分为四个基本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信息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包括行政信息的概念和内涵、行政信息的本质属性以及行政信息的所有权主体等。力求从基础和细节上寻找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分别从行政机关、公民个人和第三人这三个不同角度对关联性的概念和具体表现予以阐释。第三部分则是对关联性原则对信息公开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予以分析。例如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相关立法和历史发展进行简述和分析,旨在借鉴他国相关机制先进之处。同时以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现状为基础,找出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的具体缺陷。第四部分则基于前述分析,提出关联性原则配套的权利机制具体的程序设计:例如由政府对收集并持有的信息进行完善的系统的分类,排除符合信息公开豁免条件的信息部分;对于属于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与公民个人利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息,适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必要”的信息公开原则;对于与公民个人利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公开后会对特定个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适用关联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收集获取和掌握的信息的整理分类以及协调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且试图从中探索和寻求对我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改进的有益启示和借鉴。宏观上看,现代宪法普遍赋予了本国公民言论的自由、出版的自由,基于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可以推导出公民对于政府信息享有普遍而广泛的知情权,而行政机关也相应地负有对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这既是参与制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现代法治透明政府的根本条件之一。通过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发展历程和基本情况的分析和阐释,可以明确公民知情权在相关法律中的重要意义和具体体现,那就是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必然要确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原则。通过对德国信息公开立法体例的阐释,可以明确的是公民知情权实现不是没有法律约束的绝对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知情权的滥用。在政府信息中除了行政机关自身制作和产生的信息外,往往还持有大量的具有涉及公民个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信息。针对后一类信息,公开符合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要求,不公开则符合公民隐私权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此类信息时就必然要面对权利冲突和利益选择。此时就要限制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公开信息决定的自由裁量权,由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原则——关联性原则进行调整。微观上看,我国国情不同于美国和德国,主要差别在于政治制度。但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并无本质上的差异。我国要改变滞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就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两种相关立法模式和制度结构的优势。首先是美国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原则,改变我国长久以来的“保密是常态、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立公民无障碍知情权在信息公开机制中的基本权利本位。除了设置专门的机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执行相关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活动之外,还要在程序上保障公民享有及时得到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其次是德国信息公开机制之赋予公民在必要时的卷宗阅览权。虽然其信息公开原则不可取,但是在行政机关依据申请公开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信息时,为了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则可以关联性原则调整此类关系。具体制度上设置保障第三人的异议权的程序。在我国今后的信息公开立法中,用明确的条文规定在公开与第三人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息时,行政机关要履行的基本程序,例如事前通知程序、事中听证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等。因为关联性原则调整的信息公开关系都是可能对公民个人权利产生直接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以在我国进行相关立法时,应当明确赋予公民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由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公开某一信息进行最后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裁量权进行制约。总之,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是为了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公民的知情权和第三人的隐私权而存在的。通过对关联性原则的认可,我们就能改变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完全由政府主导、公众缺乏主动参与的渠道和途径的现状。毕竟,使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得到合理而充分的表达和体现是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所应当予以关注的。当然,平衡社会转型期的多元利益,进行必要的利益选择也不例外。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6
Abstract  6-9
导言  9-13
一、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基本问题分析  13-16
  (一) 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3
  (二) 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的性质  13-14
  (三) 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的内容  14-16
二、关联性原则对行政信息公开的规制  16-28
  (一) 行政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之域外经验  16-23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和实践  23-26
  (三) 关联性原则与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冲突和协调  26-28
三、关联性原则配套权利的制度设计  28-38
  (一) 公民无障碍知情权  29-33
  (二) 第三人异议权  33-35
  (三) 违反信息公开关联性原则的救济制度设施  35-38
结语  38-39
参考文献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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