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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作 者: 王芸
导 师: 李向彬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第三人 被保险人 直接请求权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分类号: D922.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288次
引 用: 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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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保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为使第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各国往往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在我国实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根本无法真正实现该制度的宗旨。现实状况却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居世界前列,第三人在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之后,却遭遇索赔无门的尴尬境地。面对脱节的法律制度与严峻的现实状况形成的巨大反差,如何将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落到实处是目前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理论界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不少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总的来说,还存在以下不足:其一,目前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或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探讨,很少有专门针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所做的研究,就算有也研究的不够深入透彻,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二,对该课题的研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因此考虑问题不够全面。第三人利益保护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但是实践中第三人却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研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价值。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机动车责任保险由任意保险发展为强制保险的历程。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提出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因而对第三人的权利多加限制,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第二节追溯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史,现代机动车责任保险对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中某些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规定作了限制,比如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实行无过错责任、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第二部分通过我国与主要国家的立法对比,认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过窄,应该对第三人的范围予以扩大化,分为三节。第一节列举了一些立法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得出各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第三人范围正在逐渐扩大。第二节考察了我国在实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前后相关法律规范对第三人的规定。从相关法条中,我们可以推出目前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是指除了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事故受损人。第三节是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建议,认为我国立法应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之外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之人列为第三人,并对认为应将被保险人的家属和朋友排除在第三人之外的观点给予了否定。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所采取的有力措施,以及目前立法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本部分共有两节。第一节是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肯定。首先,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立法形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不仅极大地保障了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次,实行无过错责任,更好地保护了事故弱者的利益;最后,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第三人提供基本的保护。第二部分则是分析目前立法还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现代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价值理念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没有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也没有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尽的义务,使得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现实的保护;其次,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出台,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救助基金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第二节的讨论,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对目前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的修改的建议,主要有三点。第一节将国外以及台湾地区与我国现有立法相比,认为我国立法沿袭了商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概念,将“有权”和“驾驶资格合格”作为确定被保险人的标准,这样狭窄的被保险人范围不利于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因此,应将被保险人扩大解释为投保人以及其他使用、管理被保险机动车之人。第二节首先介绍国外及台湾地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以及我国立法规定,建议将财产损失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中排除。第三节建议在我国立法中直接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或将第三人规定为请求权人,同时还应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应尽的某些义务。第四节则是围绕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展开,面对行政立法滞后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立法,首先,必须明确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交由交警部门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监督的管理模式;其次,必须拓宽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将一定比例的交通违法罚款、社会捐赠、部分燃油税以及无人继承的死亡赔偿金规定为救助基金来源的合法渠道,但是,还必须规定救助基金的支付限额,建立统一的救助标准;再次,我国现有救助基金的适用情形远不能满足事故受损人的利益需要,必须扩大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最后,立法对救助基金申请权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规定救助基金申请权可以对抗申请人之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总的来说,笔者力图运用理论结合实际、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求能促使我国针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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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3-6 Abstract 6-12 引言 12-14 一、机动车责任保险价值理念的发展 14-18 (一) 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价值理念 14-15 1. 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价值理念的内涵 14-15 2. 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价值理念之评析 15 (二) 现代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理念 15-18 1. 现代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15-16 2. 现代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理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 16-18 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 18-24 (一) 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立法 18-19 (二) 我国相关法律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的规定 19-20 (三) 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具体范围的建议 20-24 三、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评析 24-36 (一) 现行法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4-32 1. 将机动车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 24-28 2. 无过错责任的确定 28-31 3. 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31-32 (二) 现行立法在第三人利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32-36 1. 新的价值理念未得到全面贯彻 33-35 2. 相关行政立法滞后 35-36 四、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36-49 (一) 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 36-39 1. 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立法 36-37 2. 我国立法规定 37-38 3. 对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范围的建议 38-39 (二) 调整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39-42 1. 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 39-40 2. 我国立法规定 40 3.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不应包括财产损失 40-42 (三) 建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 42-44 1. 国外立法规定 42-43 2. 我国建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 43 3. 在我国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 43-44 (四) 加快行政立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交通救助基金制度 44-49 1. 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性质和管理机构 45-46 2. 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 46-47 3.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限额 47 4. 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 47-48 5. 对第三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权给予法定保护 48-49 结语 49-51 参考文献 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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