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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研究
作 者: 田铭
导 师: 黄茂钦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经济法学
关键词: 反垄断实施机制 私人实施 公共实施 损害赔偿制度 原告资格 集团诉讼
分类号: D922.29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347次
引 用: 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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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仅仅表现为法律规则的完善,更应表现为实施机制的有效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个部分。由公共机构对垄断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被称之为公共实施。而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私人实体发动的反垄断法的执行称为私人实施。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私人实施不仅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积极功能。就与公共实施的比较优势而言,私人具有实施反垄断法的高度积极性,不受公共财政预算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约束和对垄断行为人的威慑力较强等优势。因而,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应当受到激励。制度性激励主要体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侵害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的安排等。就私人实施的弊害而言,私人有可能“策略性”运用反垄断法,提起缺乏事实依据的滥诉,抵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干扰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过度占用司法资源等。因此,应当对私人实施做出一定的约束与限制,使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在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既有分工合作,又能相互制约和协调。在法律的实施上,我国传统上看中的是公权力的保障作用,而基本忽略了私人力量的发挥。从已经颁布的《反垄断法》来看,我国注重的是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定。对于实施机制问题,立法机关和学者关心的重点主要是如何设置和运作反垄断主管机关即公共实施问题,而对于私人实施仅涉及损害赔偿一个条款,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因此,就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进行研究,将对确立我国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借鉴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概述。本部分主要对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并介绍了反垄断法的两种实施机制以及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优越性及其局限性分析。本部分对于私人实施反垄断的优越性进行了具体阐述,并通过与公共实施进行比较,得出了建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必要性。同时,也对私人实施可能导致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应当确立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分工与合作关系。第三部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具体制度分析。本部分从原告资格、集团诉讼和损害赔偿制度三个方面对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分析。这三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存在的不足,指出我国建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重要性,并对具体实施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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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经济法 >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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