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最近几年,大规模的恶性缺陷食品安全事故却屡屡发生,给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八年前的“大头娃娃”到“三聚氰胺”,从“苏丹红”到“瘦肉精”,从“地沟油”到“彩色馒头”,一系列缺陷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在人们的心里投下了沉重的阴影,痛定思痛之余,当受害人忍受着巨大的身体和心灵的创伤寻求损害赔偿的时候,他们往往又发现维护权益的艰辛。立案的困难,举证的不易,因果的认定,这些体制或技术上的原因,都阻碍了对受害人进行公平公正的赔偿。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三聚氰胺”案件的综述及评析。首先介绍了“三聚氰胺案件”的基本案情,其次分析了这一事件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二部分是“三聚氰胺”的损害赔偿状况及思考。先介绍了政府采用行政手方式进行统一赔偿的情况,接着分析了这一方式的弊端,法律问题行政化解决,行政主导赔偿方式程序上的缺陷,实质上的不正义等。第三部分是由“三聚氰胺”案看缺陷食品的损害赔偿制度。首先简介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和损害赔偿的不足;其次分析了缺陷食品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上遇到的障碍;缺陷食品标准存在空白、滞后和冲突的情况,损害事实由于证据确实等情形难以认定,损害因果关系错综复杂等。最后介绍了诉讼式损害赔偿的困境与反思。一方面有着司法政策对诉讼的限制,对于群体性诉讼较少受理,分解案件,软化处理,主要是出于维护稳定的政治压力,司法独立性不足,法律不够完善等原因;另一方面,代表人诉讼制度也有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比如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条件苛刻,代表人产生方式和实体权限存在问题,代表人诉讼活动中“搭便车”现象严重,上诉、执行等程序规定模糊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往往拆分案件,分别处理,避免引起公众事件。对于此,笔者也提出了改进的建议。第四部分是缺陷食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先分析缺陷食品损害赔偿制度的弊端,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窄,标准低,数额少,损害赔偿体系不完善,损害赔偿功能单一等,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接着再分析在缺陷食品生产者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市场份额理论进行赔偿;再者建议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责和怠于履行职责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提出在大规模的缺陷食品损害赔偿案中,应完善群体性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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