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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补正措施研究
作 者: 胡丽丽
导 师: 彭诚信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瑕疵 瑕疵履行 补正措施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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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设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互取所需,即通过契约的履行来获得自己所追求的交换价值。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受人为了获得某个物品而与出卖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而出卖人则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此时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就负有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作为对等的条件,买受人则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从理论上讲,出卖人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是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标准或者是符合此种标的物通常应具备的价值或效用。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少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的洗衣机缺少某个零部件,建筑工程的施工人交付的建筑物有墙体脱落等瑕疵履行情形,此时因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期待利益就会受损,该受害方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则是摆在法学家面前的一个问题。依照现有的法律制度,若出卖人交付的洗衣机缺少某个零部件,则出卖人的交付行为属于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相应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笼统性的概念,具体到每个案情中,瑕疵履行义务的一方到底是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同样需要法学家给予明确的答复。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若一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律规定似乎对上述实践中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但是这种答复经不起细致推敲研究。该法律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数项违约责任,但是没有阐述每项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当事人行使违约责任的方式与顺位。如实践中,买受人是可以随意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还是说买受人的选择应受到限制?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对瑕疵履行的补正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在学习借鉴部分学术观点、参照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合同法的上述立法应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完善之的结论。简言之,只有将该法律条文不断地细化,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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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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