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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选择与构建
作 者: 王琎
导 师: 洪道德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模式 中立第三方 主持者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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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深受传统思想观念以及传统社会结构的影响,在华夏文明几千年的演变中,已经形成了深厚的根基。从近些年来刑事和解在全国司法机关广泛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来看,刑事和解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如今我国又通过立法将其制度化,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迈进了重要一步。但在制度化之后,刑事和解仍然还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比如,在选择刑事和解的模式时,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但实践证明,刑事和解的模式的选择与构建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以及和谐法治的建设,草案规定的这种模式的适用能否真正实现和解的目的,是否适应我国处理刑事纠纷中多元化机制运用的需求,则成为值得探讨的话题。正是基以上的理由,笔者认为,现阶段研究刑事和解的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该问题的探讨,拟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和解的界定,笔者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的区别与联系,指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化的意义及缺憾,并提出了研究和选择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刑事和解模式的比较法研究,笔者论述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选择的不同种类作出描述。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刑事和解模式做出选择,通过对我国现行试点种模式的反思和批判,认为我国应当选择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的模式。第四部分是对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具体构建,分别对该模式的要素,即主持者、监督者、支持者、决定者做出了具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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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4-5 目录 5-7 引言 7-8 第一章 刑事和解程序概述 8-13 一、 刑事和解概述 8-10 (一) 西方经验——恢复性司法 8-9 (二) 东方经验——刑事和解 9-10 二、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与欠缺 10-11 (一)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 10 (二)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欠缺 10-11 三、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的意义 11-13 (一)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11-12 (二)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刑事和解功能最大化的发挥 12 (三)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是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 12 (四) 研究刑事和解模式,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和信服力 12-13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诸模式 13-19 一、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13-15 (一) 被害人——罪犯和解模式(VOM) 13-14 (二) “会商模式”(Conferencing) 14 (三) “圆桌会议模式”(Circles) 14-15 二、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15-16 (一) 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15 (二) 德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 15-16 三、 我国实践中的刑事和解诸模式 16-19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提出申请的模式 16-17 (二) 司法机关促和模式 17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 17-18 (四) 多调解人联动模式 18-19 第三章 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选择 19-27 一、 选择刑事和解模式应当考虑的因素 19-21 (一)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注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19-20 (二)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该正确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 20 (三)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该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 20-21 (四) 合理的刑事和解模式应当赋予双方平等对话的环境 21 二、 对实践中诸种模式的评析与选择 21-27 (一)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提出申请的模式”的合理性辨析 21-23 (二) “司法机关促和模式”的合理性辨析 23-25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合理性辨析 25-27 第四章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的构建 27-39 一、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构建的思路 27-28 (一)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不应以参与主体为依据 27 (二)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应当以各主体的职能分工为基础 27-28 (三) 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应当分阶段进行 28 二、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主持者 28-34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29-30 (二) 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可能性 30-31 (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31-33 (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刑事案件的理想程序 33-34 三、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决定者 34-35 (一)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决定者必须是国家公权力机关 34 (二) 每个阶段的决定者必须是在该阶段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公权力机关 34-35 四、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监督者 35-37 (一)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和解中的定位问题 35-36 (二) 引入社会参与,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36-37 五、 委托中立第三方促和模式中的支持者 37-39 (一) 前期的支持——信息收集 37-38 (二) 和解协议履行的支持 38 (三) 后续的支持——对加害人的监督帮教 38-39 结论 39-40 参考文献 40-42 致谢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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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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