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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
作 者: 张明远
导 师: 沈达明
学 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诉讼救济 证券投资 董事和高级职员 民事赔偿责任 股票投资者 证券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 原告资格 虚假信息披露 《证券法》
分类号: D912.28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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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论文的中心主题是:因他人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股票投资者,应当享有向违法或失职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缺乏指引的情况下,为股票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本论文运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取得了如下创造性成果:构建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框架,并分别从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在法律解释和立法层面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股票投资损害诉讼救济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本文选择从上市公司股东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展开讨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社会公众购买股票后,从证券法上讲,他是投资者,可能因证券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股价变化中遭受直接的交易损失;从公司法上讲,他是股东,可能因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害而使其在公司内部的投资利益遭受间接的损害。研究股票投资者(股东)诉讼救济机制,应同时融合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投资者/股东提供的法律保障。二、从根本上讲,公司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产物,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表现,这两类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对股票投资者的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潜在影响。国外的经验表明,让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建设。除第一章导论和最后的结束语外,本文主体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二、三、四章为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证券法体系下的诉讼救济,是围绕实体责任展开讨论的;第五、六章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公司法体系下的诉讼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针对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手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严重忽视民事责任的现实,提出了强化当事人,特别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的主张,并详细分析了追究这两类人员个人责任的诉因、责任构成及相关法律问题。我国《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在没有当事人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又特别提及了擅自发行证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和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有限的几种具体赔偿责任,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欺诈和违法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的假(真)象,或者说使其他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失去了直接的法内依据。鉴于《证券法》阶段性立法的特征,作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适度鼓励投资者提起私人民事诉讼,通过司法实践和学理的互动,来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WP=9>在这方面,美国证券法中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和10b-5规则项下的诉讼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有益的启示:1.在符合保护投资者、阻却证券欺诈行为的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一般侵权法原理出发,可以认为,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范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默示存在的;2.为便于实际操作和阻却恶意诉讼,只赋予那些实际购买或者出售了证券的投资者原告资格;3.对于在公开交易市场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可援用“欺诈市场理论”来推定该违法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的(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4.采用“直接损失法”来计算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并根据情况,由原告自行选择依“恒差法”或“真实价值不变法”来确定股票在交易达成当时的真实价值。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论文进一步详细分析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诉因。这两类人员承担个人责任,要么是因为直接从事了带有欺诈性质的证券交易活动,如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要么是因为虽未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但实施了与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以其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由于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不同影响和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两种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属性、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界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原告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是有所区别的;兼之在同一性质的披露下,不同类型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属性和归责原则等问题上也可能有不同之处,因此,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披露和不同类型的责任人,分别规定其虚假陈述责任。基于此,作者对《证券法》第63条对该问题的不科学规定进行了一一剖析,并提出了相应改进之策。另外,委托投票征集书中应披露的信息如果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表决结果不满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救济。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有机会比其他人更早获知更多关于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实有必要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作者认为,应当将董事等内部人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这与《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行政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落实该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界定原告资格和赔偿范围。实施操纵市场行为者,应当赔偿受其行为影响而从事股票买卖的善意投资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指出,虽然《公司法》通过少量条款初步确立了董事对公司(间接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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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第一章 导论 14-26 一、 投资风险的分配 14-15 二、 两种类型的损失及法律预防 15-17 三、 私人诉讼机制的导入 17-18 四、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责任 18-20 五、 研究意义和本文结构 20-26 第二章 证券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26-41 第一节 证券民事诉讼的功能 26-28 一、 损失填补 26 二、 威慑 26-27 三、 协助市场管理 27 四、 维护社会稳定 27 五、 促进法律的发展 27-28 第二节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概述 28-34 一、 简单的比较考察 28-29 二、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演变过程 29-32 三、 在实践中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32-34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下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 34-39 一、 概述 34-35 二、 理论依据 35-36 三、 历史发展 36-38 四、 对我国的启示 38-39 本章小结 39-41 第三章 10b-5规则项下的民事诉讼 41-80 第一节 概述 41-43 一、 10b-5规则的性质和产生过程 41-42 二、 10b-5规则项下民事诉讼的历史和现状 42-43 三、 10b-5规则的独立性 43 第二节 10b-5规则诉讼的基本要素 43-48 一、 原告必须是证券交易中的买方或者卖方 43-45 二、 被告的欺诈行为必须与证券买卖有关 45-47 三、 被告主观上必须有欺诈的恶意(scienter) 47-48 四、 诉讼时效 48 第三节 因果关系问题 48-62 一、 原告对被告欺诈行为的信赖 49-55 二、 “欺诈市场”理论及其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运用 55-60 三、 损失方面的因果关系 60-62 第四节 损害赔偿的计算 62-76 一、 理论基础 62-63 二、 直接损失法 63-67 三、 撤销交易 67-69 四、 返还不当得利 69-74 五、 其他方法 74-76 第五节 1995年诉讼改革法对10b-5规则诉讼的影响 76-78 一、 实体方面的影响 76 二、 程序方面的影响 76-78 本章小结 78-80 第四章 追究董事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诉因 80-112 第一节 初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 80-89 一、 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的范围 80-81 二、 原告资格的确定 81-82 三、 责任属性 82-83 四、 归责原则 83-86 五、 因果关系 86-87 六、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87-88 七、 诉讼时效 88-89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 89-95 一、 持续信息披露与初次信息披露的比较 89-90 二、 责任主体的范围 90-91 三、 原告资格 91-92 四、 责任属性 92 五、 归责原则 92-93 六、 因果关系 93-94 七、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94 八、 诉讼时效 94-95 第三节 征集投票委托时的虚假陈述 95-99 一、 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 95 二、 投票委托征集及强制信息披露 95-96 三、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96 四、 确定责任的有关要素 96-98 五、 救济措施 98-99 第四节 从事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 99-108 一、 对董事等内部人交易的管制 99 二、 内部人持股及变动情况报告制度 99-100 三、 董事的短线交易责任 100-104 四、 董事的内幕交易责任 104-108 第五节 从事操纵市场行为 108-110 一、 操纵市场行为及其危害性 108 二、 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08-109 三、 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109-110 四、 其他有关问题 110 本章小结 110-112 第五章 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 112-149 第一节 概述 112-115 一、 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12-113 二、 派生诉讼的功能 113-114 三、 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辨 114-115 第二节 派生诉讼的程序设计 115-128 一、 当事人 116-120 二、 起诉前的请求(Demand)程序 120-124 三、 被告诉讼费用的担保 124-125 四、 诉讼中止、和解、撤回与驳回 125-126 五、 胜诉方诉讼费用的补偿 126-127 六、 派生诉讼的既判力 127-128 第三节 董事“经营判断原则”与派生诉讼的驳回 128-136 一、 美国法 128-133 二、 英国法 133-135 三、 日本和台湾的做法 135-136 第四节 结论: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136-147 一、 指导思想 136 二、 法律依据 136-137 三、 当事人 137-139 四、 诉前请求程序 139-141 五、 被告诉讼费用之担保 141 六、 派生诉讼的和解及撤诉 141-142 七、 派生诉讼的驳回 142-143 八、 费用补偿 143-144 九、 派生诉讼的赔偿 144 十、 诉讼时效 144-145 十一、 既判力 145 十二、 案件受理费的确定 145-146 十三、 诉讼代表人的问题 146 十四、 管辖权 146-147 本章小结 147-149 第六章 股东的帐簿记录查阅权 149-172 第一节 帐簿记录查阅权及其与股东诉讼的关系 149-150 一、 股东帐簿记录查阅权的概念 149 二、 与股东诉讼的关系 149-150 第二节 帐簿记录查阅权的内容 150-160 一、 公司制作并保存帐簿记录的义务 150-151 二、 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151-152 三、 对查阅主体的要求 152-156 四、 对查阅客体的要求 156-159 五、 查阅权的行使程序 159 六、 公司的法律责任和股东的其他救济 159-160 第三节 外部强制检查制度 160-165 一、 英国的外部检查人制度 160-163 二、 台湾公司法中的外部检查人制度 163-165 第四节 完善我国的股东帐簿记录查阅权制度 165-170 一、 公司置备帐簿记录的义务和股东可查阅的一般范围 165-167 二、 对可查阅帐簿记录的限制方法 167-169 三、 查阅权的行使程序 169 四、 对侵害股东查阅权的救济和外部检查人制度 169-170 本章小节 170-172 结束语 172-174 参考资料 174-180 后记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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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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