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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史然
导 师: 朱晓娟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专利权质押 现状与问题 完善建议
分类号: D923.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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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而专利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专利申请每年递增,专利权质押作为有效融资渠道,逐渐被中小企业重视。虽然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早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就被确定,但在现实中的实例却很少。一方面是因为专利权具有价值不稳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导致实践中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和专利质权的实现都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专利质权的实现缺乏法律保障。专利权质押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对以实物作为质权客体的传统担保制度的一种创新、突破,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专利权质押的实质是质权人通过对专利权价值的支配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它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的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专利权,充分利用专利权的担保价值,实现其融通资金和担保债权的双重功效。相对于其他的质权,专利权质权借着其独特的优势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青睐。然而,我国对专利权质押的法律规定零星分散,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指导,导致专利权质押获得应有发展所需要的制度保障不够。因此,应当对我国专利权质押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以实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专利权质押这种经济运作模式的充分保障作用。除前言和结论两部分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陈述了专利权质押的一些基础理论知识,包括专利权质押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尤其是其与其他质押形式相比具有特殊性,为下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陈述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立法规定,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为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体系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从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立法价值重安全轻效益,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方式、客体范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专利权质押价值评估存在着障碍,等等。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涉及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完善专利权评估制度、制定专门的专利权质押法律规范等。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0
前言  10-12
第一章 专利权质押制度概述  12-17
  第一节 专利权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12-14
  第二节 专利权质押的功能  14-17
    一、专利权质押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  14-15
    二、专利权质押有利于专利技术价值实现的最大化  15
    三、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自己创业,有利于打破个别企业的技术垄断  15-16
    四、专利权质押能够激发专利权人实现专利商品化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的自主创新能力  16-17
第二章 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立法例比较与评析  17-22
  第一节 专利权质押的典型立法例  17-20
    一、美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  17-18
    二、日本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  18-19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  19-20
  第二节 对专利权质押制度典型立法例的评析  20-22
第三章 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2-30
  第一节 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现状  22-24
  第二节 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4-30
    一、立法价值重安全轻效益  25-27
    二、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  27
    三、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方式、客体范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27-28
    四、专利权质押价值评估存在着障碍  28-30
第四章 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30-41
  第一节 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  30-31
  第二节 完善专利权质押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消除立法之间的不协调  31-32
    一、对现有立法规范进行梳理和修订  31
    二、制定专门的专利权质押规范  31-32
  第三节 完善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方式  32-34
    一、专利权质押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32-33
    二、专利权质押的成立无需交付权利证书  33-34
  第四节 明确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4-36
    一、质权人的权利  34-35
    二、出质人的权利  35-36
  第五节 确定专利权质押的效力范围  36-39
    一、独占实施权、专利转让权及实施许可权不可单独作为质权客体  36-37
    二、专利申请权不能单独设质  37-38
    三、专利权质押的效力可以有限的及于出质前的许可行为  38-39
  第六节 完善专利权评估制度,降低专利权质押风险  39-41
    一、建立企业担保联盟,降低专利权质押实现风险  39
    二、建立化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的风险补偿金制度  39
    三、委托银行专门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服务  39-40
    四、加强信贷管理制度,防范质押风险  40-41
结语  41-42
参考文献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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