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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继共同正犯

作 者: 付福临
导 师: 马松建
学 校: 郑州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承继共同正犯 认定 责任承担
分类号: D914.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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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并且犯罪尚未结束之际,后行为人认识到这种情况,与先行为人形成共同行为的决意,并就后介入后的行为结成共同正犯关系的犯罪形态。根据对概念的界定,承继共同正犯的特征可概括如下:先行为人的犯罪已经开始着手、先行为人的犯罪必须是正在进行、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形成共同行为的决意、以及犯罪终了是由后行为人单独或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完成等四个方面。这也是认定承继共同正犯的标准。根据对概念的界定和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承继共同正犯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单一行为的承继共同正犯与复合行为的承继共同正犯;对先行行为有认识的承继共同正犯和对先行行为无认识的承继共同正犯;同一犯罪构成的承继共同正犯和转化犯罪的承继共同正犯;以作为形式介入的承继共同正犯和以不作为形式介入的承继共同正犯。后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即对于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由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后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这是继承共同正犯面临的实质性问题,对此,中外刑法界学说争议很大,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纯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修正的否定说。笔者赞成修正的否定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后行为人不能对先行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承认对全部事实成立共同正犯。即根据后行为人认识因素的内容来确定其成立共同正犯的范围。对于其加入前的行为无认识的,不成立整个罪的共同正犯,而对于加入前的行为有认识并加以利用的,成立共同正犯,须对整个犯罪的后果负责,但对于先行为人所为之超出一般犯罪构成的行为和结果,则不负责任。罪数形态与承继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主要牵涉到本来的一罪中继续犯与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中的结合犯,以及处断的一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本文认为,应当把每一种罪数形态区分具体的情况分别对待,而不宜果断地按照承继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处理。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3-4
Abstract  4-7
导言  7-9
一、承继共同正犯概述  9-22
  (一) 承继共同正犯的研究概况  9-12
  (二) 承继共同正犯的概念  12-14
  (三) 承继共同正犯的特征  14-18
  (四) 承继共同正犯的具体类型  18-22
二、承继共同正犯的学说争论  22-34
  (一) 纯粹肯定说及其评价  22-26
  (二) 否定说及其评价  26-29
  (三) 修正的否定说及其评价  29-32
  (四) 本文的观点  32-34
三、承继共同正犯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  34-43
  (一) 承继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原理  34-35
  (二) 罪数形态与承继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承担  35-43
结语  43-44
参考文献  44-47
后记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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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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