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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三个问题研究
作 者: 陈伟
导 师: 苏惠渔
学 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受贿罪 谋取利益 司法实践 问题研究 特定身份 非国家工作人员 定罪处罚 职务便利 理论纷争 受贿行为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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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受贿罪是我国当前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种职务犯罪,已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笼统,许多法律问题没有解决,甚至还存在诸多不尽合理完善之处,再加上受贿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受贿手段的多样性,使得理论上、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受贿罪产生困难,直接影响刑法的适用和对受贿罪的打击。本文拟就受贿罪中备受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所关注的三个热点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界定本节针对争议已久的受贿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定、人事制度、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探讨论证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只能是“从事公务”,并分析了其内涵、外延,而后指出只有把握住受贿罪主体的界定标准,才能对诸如“足球黑哨”现象中的裁判员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之类的法律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现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及相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从宪法根据、学理和法理的角度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特别提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的各级机关等不能列为国家机关的观点。且在确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将两者归入“准国家工作人员”。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些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人员归属<WP=3>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全节在论述分析中,特别注意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二、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解与把握 本节对受贿罪中“为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地位和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各种理论纷争的分析,笔者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定位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且是必要主观要件,更科学、更合理。主要理由:“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现行刑法在罪状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行为的交换条件,反映了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应是受贿罪不可或缺的要件,否则受贿罪的危害性便无从体现;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只是接受方式不同,本质是一样的,同样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渎职性特征决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必然首先是行受贿双方心理的沟通,是受贿人主观上的一种故意内容,应属主观范畴;采用主观说,从根本上澄清了受贿罪的理论纷争,避免了采用其他学说所带来的混乱;同样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加深对受贿罪的防范和控制。同时,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进行了阐述。 三、关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本节对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从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可以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第二部分对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要件进行阐述,同时探讨了一些共犯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并认为:共同受贿犯罪中存在片面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共同实行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其他人则不能以受贿共犯论;等等。第三部分探讨了共同受贿罪的定罪处罚原则,笔者提出以“构成要件决定说”为定罪处罚一般原则的观点,同时在两种特殊情形中要“从一重罪”即受贿罪定罪处罚:一是不同的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的;二是不同的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伙同无特定身份的一般主体共同受贿情形中,有特定身份人分别利<WP=4>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受贿的。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问题。特别是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是否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上,司法实践中应引入“积极说”,进而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共同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一定积极行为的,一般可以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家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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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导言 6-7 一、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界定 7-21 (一)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7-11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认定 11-15 (三) 、“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认定 15-21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15-17 2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17-18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18-21 二、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解与把握 21-30 (一)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各种理论纷争 21-22 (二)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受贿罪必备要件分析 22-26 (三)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必备主观要件 26-29 (四)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把握 29-30 三、 关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30-46 (一) 受贿犯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30-33 (二) 构成受贿共犯的条件 33-40 1 、受贿罪共犯的主体要件 33-35 2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35-38 3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38-40 (三) 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处罚 40-43 (四)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共犯的具体把握 43-46 主要参考书目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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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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