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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隐名共有问题研究
作 者: 张洁
导 师: 孙晓屏
学 校: 复旦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隐名共有 善意取得 家事代理
分类号: D923.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342次
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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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亲属法的重要内容,在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极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历来以家庭为本位,接受夫妻一体主义的观念,认为夫妻在人身上不分你我,在财产问题上也不分彼此。作为一种异常密切的身份关系,婚姻存在的基础首先是相互爱慕,然后是基于相互爱慕而产生的相互信任。当共有人相互之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和情感上的考虑,只有部分共有人在产权证上作登记,显名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共有财产“处分”(包括出卖、赠与等)给他人时,法官们往往排徊于交易第三人与事实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之间,而这一利益平衡的过程,实则体现的是登记公信力与真实权利人保护的消长关系,甚至还伴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至92条是我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缺少共有制度的具体内容,除第三款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尚具操作性以外,其他规定基本上不具有操作性。对诸如共有权的各自份额、收益管理规则、管理更新和改建的原则、共有关系的终止以及准共有和区分所有,均未加规定,这样的立法状况,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体例结构上最大的特征,就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以综合的方式规定在一起,并且设立了一些对二者共通的规则。第八章关于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规定,只是在第96条关于共有物的管理,第100条关于共有物的分割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区分共有的不同形态而做出共通的规定,而在其他问题上,都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设置了不同的规则。不仅如此,《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绝大多数都非常笼统、抽象。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新《婚姻法》,顺应时代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及其效力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对家庭财产关系更加多元化的现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就总体而言,现行《婚姻法》仍然是对1980年《婚姻法》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沿用。这种基于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单一的制度设计,忽视了婚姻关系中诸如夫妻分居、一方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等各种特殊情况发生时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问题。事实上,在这些特殊情况中,夫妻财产的走向更具多变性和复杂性,婚姻一方的财产权利往往更易遭受侵害,当事人尤其是权利受损害一方对财产归属个体化的需求常常十分强烈。正是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此方面规定的缺失,致使很多婚姻主体的个体诉求无法实现、婚内侵权事件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且侵权事件发生后受害方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制度保障的欠缺,更反映出了现行《婚姻法》未能充分发挥其调整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秩序的应有功能。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其法律价值取向,与物的流转交易规则规定和其法律价值取向发生的碰撞中,是侧重于家庭和家庭财产共有制的稳定和保护,还是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和物的流通是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所在。如果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的尺度是以舍弃前者的利益来保护后者,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仅仅因为交易安全较之静态的财产安全,在法律上体现了更丰富的自由、正义、效益和秩序的价值元素,那么价值的天平向善意第三人倾斜的同时是否对共有权利人过于不公呢?本文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现象大量产生的原因和司法实践困境进行了阐述,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夫妻财产制和夫妻共有财产方面的法律,对该类现象进行了《物权法》和《合同法》视野下的多角度分析,希望通过法的各种价值取向的整合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共有人权利和促进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反省和探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隐名共有财产处分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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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5-7 Abstract 7-9 引言 9-10 第一章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发生的基础 10-21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与夫妻共有财产 10-19 一、夫妻财产制基本规则的变迁 10-16 二、夫妻共有财产 16-19 第二节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发生的原因 19-21 一、隐名共有出现的背景和原因 19-20 二、加强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20-21 第二章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的司法困境与法律问题 21-24 第一节 隐名共有财产的权属状态及纠纷表现 21-23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引发问题的潜在原因 21-22 二、夫妻财产隐名共有的权属状态及引发的问题 22 三、夫妻财产隐名共有的纠纷表现 22-23 第二节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的司法实践困境与法律问题分析 23-24 一、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23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3-24 第三章 民法视野下争议解决的路径分析 24-39 第一节 《物权法》视野下的多角度分析 24-37 一、《物权法》颁布的意义及其解决权属争议的规范依据 24-28 二、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 28-35 三、家事代理权与隐名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 35-37 第二节 《合同法》视野下争议解决的启示 37-39 一、表见代理与隐名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 37 二、居住权与交易安全保障对隐名共有财产处分的影响 37-39 第四章 隐名共有财产处分规则的反省与思考 39-47 第一节 现行婚姻法对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制规定的缺位 39-41 一、现行婚姻法对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制规定的缺位 39-40 二、完善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40-41 第二节 从法的价值取向的整合看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 41-47 一、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思考 41-44 二、法的价值取向的整合 44-47 结论 47-54 参考文献 54-56 后记 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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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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