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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法律监管

作 者: 韩潇
导 师: 张礼洪
学 校: 华东政法大学
专 业: 民商法学
关键词: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立法 监管
分类号: F832.5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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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私募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之所以称之为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两者之间主要是因为募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私募基金是典型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的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运作所募得的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货币等金融工具,以获得投资的收益。私募基金除了具备投资基金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本身的特征:它是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使用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面向机构投资者,或一些实力雄厚的个人募集资金,并以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私募基金不是传统的金融工具,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整个金融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演变而形成的,因而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私募基金在法律上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存在争论。在我国,私募基金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互相混淆,互相交叉。从根本上看,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信托的法律关系,在实务界,私募基金多以信托、有限合伙、公司制等形式来运作。我国的私募基金是近十几年才起步的,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诸如合法性、内部规范性、外部监管、运作层面等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私募基金立法的经验,同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私募基金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建立有效、系统的法律体系,是非常迫切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基金业、金融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包括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私募基金的历史、现状及问题、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等,笔者借鉴国外有关私募基金立法与监管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并以新疆“德隆系”旗下的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亿元的典型案例为引子,试图设计出适用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由于私募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来划分,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证券市场和股权市场在市场形态、运作模式、退出机制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11
导言  11-14
第一章 私募基金概述  14-25
  第一节 私募基金的概念、特征  14-17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14-15
    二、私募基金的特征  15-17
  第二节 私募基金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  17-23
    一、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  17
    二、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  17-18
    三、私募基金与信托  18-19
    四、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  19-22
    五、私募基金与保底收益条款  22-23
  第三节 私募基金在国外产生的原因  23-25
    一、历史层面原因  23-24
    二、经济层面原因  24-25
第二章 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5-37
  第一节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  25-29
    一、我国私募基金产生的历史背景  25-26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  26-27
    三、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形式  27-29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与调控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制度  29-32
    一、《信托法》  29-30
    二、央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30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  30-31
    四、《证券法》  31
    五、《公司法》  31
    六、《合伙企业法》  31-32
  第三节 我国私募基金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32-35
    一、缺乏法律框架的支持  32-33
    二、监管缺位  33
    三、组织形式混乱  33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  33-34
    五 基金内部主体不适格  34-35
    六、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35
  第四节 通过立法规范、监管我国私募基金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35-37
    一、可以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格局  36
    二、是金融市场的现实需要  36-37
    三、是强化激励机制、制衡机制的重要手段  37
    四、可以满足市场上多层次投资人的个性化需求  37
第三章 国外与私募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带给我国的启示  37-41
  第一节 国外相关法律制度  37-41
    一、美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简述  37-38
    二、英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简述  38-39
    三、日本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简述  39-40
    四、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0-41
第四章 我国私募基金法制化的立法原则和具体构想—兼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  41-51
  第一节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监管的总体原则  41-44
    一、保护投资人利益  41-42
    二、坚持基金资产独立性  42
    三、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  42
    四、为私募基金建立专门、统一的法律监管体系  42-43
    五、赋予监管部门更多权限,引导私募基金良性发展  43
    六、重视市场自治  43-44
    七、加强行业自律  44
  第二节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监管的具体构想  44-51
    一、对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的立法构想  44-45
    二、对私募基金发起人、管理人资质的立法构想  45-46
    三、对私募基金托管人资质的立法构想  46
    四、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资质的立法构想  46-47
    五、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构想  47
    六、对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立法构想  47-48
    七、对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的立法构想  48
    八、对私募基金风险防范的立法构想  48-49
    九、对私募基金监管主体的立法构想  49-51
结语  51-52
参考文献  52-54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成果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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