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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及其民法救济
作 者: 李丹
导 师: 梅伟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审查方式 救济方法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赔偿责任
分类号: D923.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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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不动产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财产,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有着不可代替的影响。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它为不动产交易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安全保证。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将对外界产生公信力,若登记错误,不仅会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的过错或两者的分别过错造成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合的情形。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从司法实践中的一起真实案例出发,围绕案例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为基础,得出行政机关作为登记主体的必然性。各国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笔者在借鉴国外及分析我国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实质审查及形式审查作了详尽的比较和分析,得出我国采用实质审查形式的结论。不动产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有着如此大的影响,登记错误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尽管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已有规定,但相关规制还不完善,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不动产登记体系内部救济与司法救济进行分析和比较,强调完善体系内部救济途径的必要性,对《物权法》中不动产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不管当事人提出何种救济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是明确的,即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归属,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在其物权因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情形存在而得不到实现时,登记机关和过错申请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向不动产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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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7 Abstract 7-10 引言 10-11 一、案例与问题 11-13 (一) 案例 11-12 1. 案由 11 2. 案情 11-12 (二) 案件焦点及问题的提出 12-13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 13-17 (一)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 13-14 (二)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审查方式 14-17 1. 形式审查 14-15 2. 实质审查 15-16 3.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义务 16-17 三、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 17-20 (一) 更正登记 17-18 (二) 异议登记 18 (三) 损害赔偿 18-19 (四) 司法救济 19-20 四、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制度的缺陷 20-23 (一) 登记机关不统一 20 (二) 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20-21 1.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不明确 20-21 2. 未明确异议登记受理标准 21 (三) 更正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合理 21-22 1. 主动主体单一 21-22 2. 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 22 (四) 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22-23 1. 赔偿责任的性质不明确 22-23 2. 对受害人赔偿的规定不明晰 23 五、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23-26 (一) 统一法律依据 23 (二) 统一登记机关 23-24 (三) 完善具体登记制度 24-25 (四) 确认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25-26 六、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26-28 结语 28-29 致谢 29-30 参考文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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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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