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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

作 者: 罗兆丹
导 师: 莫丹谊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刑事裁判 可接受性 程序正义 裁判说理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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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事裁判既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也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机制。但法官作出裁判并不意味着纠纷得以解决,尽管司法的强制力可以保障裁判的贯彻执行,但刑事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够被民众认同,刑事裁判能够为裁判受众自觉服从,更有利于刑事裁判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和控制社会目标的实现。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因裁判程序不正当、法律适用不恰当、判决理由牵强附会而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现象非常普遍,表明我国的刑事裁判尚不具备为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接受的能力。努力提高刑事裁判对于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水平,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范畴进行了界定。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指裁判具有被裁判受众容纳而不被拒绝的属性。可接受性是作为裁判受众评价司法裁判的一个标准存在的,可接受性的评价内容包括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接受和司法裁判程序的认同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对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裁判可接受性实现原理的比较考察。在对以法、德、英、美为代表的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考察中发现,正当程序理念和裁判说理是保障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两大基石,职权主义国家民众信任司法的法治背景和当事人主义国家的陪审制传统也促进了公众对刑事司法裁判的认同和接受。第三部分从裁判受众的构成入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数据对当事人、检察院、上诉法院视野中的裁判可接受性进行了量化考察;以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热点案件为例,进行了个案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尽管当事人、检察院、法院对判决的接受程度在逐年提高,但对于热点疑难案件而言,社会民众接受裁判的程度仍然很低。要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水平,必须力保社会民众对案件的评价与法院的司法裁决结果相一致。第四部分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对影响我国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了裁判主体方面能力不足、裁判依据不明确、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不足、裁判干扰因素多、裁判说理不充分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五部分首先对我国实现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路径进行了梳理,选择了以“保证案件客观真实得以查明”以外的途径来提高刑事裁判可接受性,并从现实可行性的立场出发,明确前进方向:1.完善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机制、当事人程序参与保障机制、司法对公众舆论的沟通回应机制,以建构理性、开放的刑事司法程序;2.加强判决书论证说理和量刑说理,改善判决书的整体风格;3.通过赋予法官司法解释权、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制度等措施,对重大疑难案件试行陪审制,来保障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可接受性。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2
一、裁判的可接受性概述  12-13
  (一) 裁判可接受性的含义  12
  (二) 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标准  12
  (三) 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内容  12-13
  (四) 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理念对刑事裁判的指引  13
二、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裁判可接受性实现原理考察  13-22
  (一) 正当程序理念在西方刑事裁判可接受性实现中的作用  13-15
  (二) 职权主义主要国家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  15-18
    1. 法、德两国社会法治背景考察  15-16
    2. 裁判说明理由制度对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保障  16-18
  (三) 当事人主义主要国家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  18-20
    1. 陪审制在实现刑事裁判可接受性中的作用  18-19
    2. 裁判说理论证对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保障  19-20
  (四) 两点启示  20-22
    1. 裁判说理对法官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促进了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  20-21
    2. 公正、理性的程序是裁判可接受性的程序保障  21-22
三、对我国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现状的考察  22-33
  (一) 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量化考察  22-30
    1. 当事人视野中的刑事裁判可接受性  22-25
    2. 检察院视野中的刑事裁判可接受性  25-26
    3. 上诉法院视野中的刑事裁判可接受性  26-30
    4. 小结  30
  (二) 对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个案考察——以热点案件为视角  30-33
    1. 刘涌案  30-31
    2. 许霆案  31-32
    3. 邓玉娇案  32-33
    4. 小结  33
四、影响我国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原因分析  33-45
  (一) 裁判主体方面能力不足  34-36
    1. 法官不合格  34
    2. 制约因素  34-36
  (二) 裁判依据不明确  36-38
    1. 实体规范角度的观察—以瑕疵规范为例  36-37
    2. 法律解释方法角度的观察—以法律解释体制为例  37-38
    3. 对裁判可接受性的影响—从法律论证角度  38
  (三) 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不足  38-40
    1. 庭前程序正当性缺乏  39
    2. 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39-40
  (四) 裁判环境复杂,干扰因素多  40-43
    1. 裁判硬环境的复杂性——案件的社会结构之差异  40-42
    2. 裁判的软环境——社会舆论  42-43
  (五) 判决风格单调,裁判说理不充分  43-45
    1. 定罪理由缺乏分析论证  44
    2. 缺乏量刑理由  44
    3. 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44-45
五、我国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实现  45-56
  (一) 保障我国刑事裁判可接受性思路之厘清  45-46
  (二) 实现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具体进路  46-56
    1. 建构理性、开放的刑事司法程序  46-48
    2. 一般刑事案件裁判可接受性的保障——以裁判说理为中心  48-51
      (1) 法官能力不足、裁判环境不纯净背景下裁判说理对裁判可接受性的支撑作用  48-49
      (2) 在刑事裁判中加强裁判说理的具体路径  49-51
    3.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裁判可接受性的特别保障  51-56
      (1) 刑法规范适用的合理化  51-53
      (2) 对重大疑难案件试行陪审制,实现裁判的实质合理性  53-56
结语  56-57
致谢  57-58
参考文献  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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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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