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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判决”现象的几点思考

作 者: 王晓利
导 师: 廖中洪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零判决 司法能动 自由裁量
分类号: D92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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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零判决”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在进行所谓的“零判决”竞赛,以调解撤诉率为100%作为最终的目标。本文主要以“零判决”现象为研究的出发点,对我国目前调解的强势回归进行了一定的思考。第一部分:“零判决”现象概述。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旧的社会规范虽然土崩瓦解,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新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仍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二者共同构成了目前混合多元的社会规范。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秩序多元化,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脱钩,此混合多元社会规范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发展需要。调解的强势回归就是为了应对上述困境,作为调解回归理论基础的正是中国无讼传统和国外盛行的司法能动以及推崇的和解浪潮。第二部分:“零判决”现象与司法能动主义。本段落主要从历史的维度出发,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进行了纵向的剖析。首先大陆法系国家是规范出发型诉讼,具有成文法和法律形式主义传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显示出司法过程中法官适法的机械性、僵硬化,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因此,为了应对此问题,逐渐放宽了对法官的拘束,赋予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英美法系,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普通法的形成过程就是法官造法的过程,而到了近代法官的权力逐渐的然伸到立法和司法的领域,并对社会公共政策起到了推动和修正作用。而我国的所谓司法能动主义,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为了区别于旧社会,以显示自己社会性质,并一切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依靠群众的政治路线而已。第三部分:“零判决”背后掩盖的问题分析。“零判决”现象势必给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对诉讼法和实体法造成了双重的软化,是诉讼应有的裁判规范和生活规范的功能荡然无存。同时,对我国的调解和国外的和解进行了比较分析,按照棚濑孝雄的关于纠纷解决的分类,分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我国的调解更接近于后者,而国外的和解基本是前者,真正在理念上和制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四部分:零判决”现象的深思及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我们刚从职权主义的泥潭中挣扎出来,目标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我们需要用制度去培养我们的诉讼理念,是在建构规则之治的过程之中,如果此时过度强调调解,势必解构了我们的建构,效果将是负效应。继续完善审前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利,使诉讼的攻击防御更加明晰化,在此基础上的诉讼上的和解,真正的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增加了裁判的可接受性。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6-8
Abstract  8-12
引言  12-13
一、“零判决”现象概述  13-20
  (一) 零判决的概念  13-14
  (二) 零判决的形成原因  14-20
    1. 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4-17
    2. 中国的理论基础  17-19
    3. 外国的理论基础  19-20
二、“零判决”现象与司法能动主义  20-33
  (一)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能动主义的历程  21-24
    1. 大陆法系的传统  21-22
    2. 问题逐渐暴露  22-23
    3. 大陆法系的对策  23-24
    4. 结论  24
  (二) 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发达史  24-28
    1. 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  24-25
    2. 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  25-27
    3. 结论  27-28
  (三)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  28-31
    1. 能动司法在新中国的实践  28-31
    2. 结论  31
  (四) 中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  31-33
    1. 从历史的维度考察  31-32
    2. 从法治发展阶段的维度考察  32-33
三、“零判决”现象背后掩盖的问题分析  33-42
  (一) “零判决”现象与法律虚无主义  33-39
    1. 和谐社会建设的误区  33-34
    2. 两种纠纷观  34-35
    3. “零判决”现象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约束的双重软化  35-39
    4. 结论  39
  (二) “零判决”与诉讼和解的关系  39-42
    1.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和解  39-41
    2. 英美法系的诉讼和解  41-42
    3. 总结  42
四、“零判决”现象的深思及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  42-46
  (一) “零判决”现象的深思  42-44
  (二) “零判决”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  44-46
    1. 完善审前程序,实现集中审理  44-45
    2. 完善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  45
    3. 建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  45-46
致谢  46-47
参考文献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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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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