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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作 者: 童凯
导 师: 王玫黎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GPA协定 示范法 政府采购 救济制度
分类号: D922.2;F812.4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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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我国已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完善、有效的救济制度则是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使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得以真正贯彻与落实。过往理论界仅仅是在研究政府采购问题时将救济制度作为一般问题做介绍性分析,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专门研究不够全面、系统与深入,未将其纳入理论视角进行透彻透视。为此,通过对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比较,分析两者在救济机制上的设定与救济主体在寻求救济时的选择途径与方式,并对我国政府采购缺陷进行分析,从而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的相关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既能填补理论空白,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又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笔者首先从法律救济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法律救济概念的认识与界定,并对常用法律救济类型进行剖析,寻找法律救济之根源目的,从而以延伸至政府采购制度理论。在此基础理论部分,文章还对救济主体进行探讨,为下文GPA协定和《示范法》中所涉及的权利救济进行铺垫。接下来第二、第三部分分别从两个角度对比GPA协定与《示范法》有关救济机制的不同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从GPA协定与《示范法》的救济机制进行比较。GPA协定的救济体系主要体现为质疑程序与争端解决程序的并行。作为GPA协定最为独特的救济程序来说,质疑程序的设置不仅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更能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而《示范法》的救济方式则体现在其多层次性:首先是采购实体的审查;其次为行政机关的审查;最后为司法审查。三层救济制度相互配合、层层递进、并行不悖。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文章分别从政府采购中的第三人、供应商以及采购人的角度对两部法律的救济制度进行梳理。在对第三人救济上,以第三人救济范围、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三个角度分别对比;在对供应商的救济上,考虑到其特殊性,文章排除第三人的救济方式而仅从政府采购合同的角度对两部法律进行比较;在对采购人的救济上,GPA协定主要在争端解决机制(DSB)予以保证,而《示范法》则是通过供应方的两类保证予以实现,包括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最后,文章着重讨论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目前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迫切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示范法》作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立法的参照,对于我国的立法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例如对有关投诉和质疑程序改进的借鉴,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司法救济的修正。而由于我国即将加入GPA协定1,一旦成为缔约方,我国政府采购即需按照GPA协定进行,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对与GPA协定不符的国内立法进行修订,特别是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监督审查机构的完善。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10
引言  10-12
一、法律救济理论基础  12-20
  (一) 法律救济概述  12-16
    1. 法律救济概念  12-13
    2. 法律救济类型  13-14
    3. 法律救济目标  14-15
    4. 政府采购中的法律救济概述  15-16
  (二) 政府采购中权利救济的主体  16-19
    1. 采购方  16-17
    2. 供应方  17-18
    3. 第三人  18-19
  (三) 政府采购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19-20
    1. 维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19
    2. 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19-20
二、GPA 与《示范法》救济机制之比较  20-26
  (一) 以双层保障机制为核心的GPA救济机制  20-23
    1. 质疑程序  20-22
    2. 争端解决机制  22-23
  (二) 《示范法》的多层次救济机制  23-26
    1. 赋予供应商要求审查的权利  23-24
    2. 采购实体的审查及程序  24-25
    3. 行政审查及程序  25-26
    4. 司法审查程序  26
三、采购当事人之权利救济  26-36
  (一) 第三人权利救济之比较  26-32
    1. 第三人权利救济范围之比较  26-28
    2. 第三人权利救济程序之比较  28-30
    3. 第三人权利救济具体方式之比较  30-32
  (二) 供应商权利救济之比较  32-33
    1. GPA 协定的规定  33
    2. 《示范法》的规定  33
  (三) 采购人权利救济之比较  33-36
    1. GPA 协定的相关规定  34-35
    2. 《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35-36
四、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思考  36-45
  (一) 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不足及分析  36-39
    1.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与全面  36-37
    2.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制度的规范不尽科学与合理  37-39
  (二) 以《示范法》为模板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39-42
    1. 有关投诉与质疑制度的改进  39-41
    2. 有关政府采购合同中司法救济的改进  41-42
  (三) 与 GPA 协定救济机制的衔接  42-43
    1. 进一步明确监督审查机构  42
    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42-43
  (四) 有关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建议  43-45
    1. 第三人  43
    2. 供应商  43-44
    3. 采购人  44-45
结语  45-46
致谢  46-47
参考文献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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