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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
作 者: 李昌林
导 师: 徐静村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诉讼法
关键词: 裁判权 审判委员会 裁判者 代表大会 新闻媒体 司法独立 刑事审判 人民法院 审判独立 审判方式改革
分类号: D915.3
类 型: 博士论文
年 份: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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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如果说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那么,刑事裁判权的归属问题则是这一中心环节的核心问题。研究刑事裁判权的归属,将为审判方式改革指明方向,对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将填补刑事审判理论研究的空白,对于深化刑事审判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章组成。 第一章着眼于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脱节,论证裁判权应当归法定的裁判者。在我国,法定的裁判者只有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而在实践中,不负责个案审判的人,包括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党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行使着实质上的裁判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法定的裁判者进行了研究。在对司法独立的含义进行考察之后,笔者发现,司法独立,首先就是法官独立。没有法官独立,官署独立就没有实际意义。从法律解释的系统性、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刑事裁判性质的要求、责权统一原则的要求和司法独立的语义角度出发,笔者得出了我国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也包含法官独立审判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实质意义上的裁判权的规定进行了评析,认为,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虽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但在现在已经是弊大于利,它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种种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的主张,并不能克服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的弊端,因此,应当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不是废除审判委员会),法定的裁判者只能是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裁判权还归从事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后,并不一定导致法官擅断,助长司法腐败,因为我们还有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法官擅断的制度和措施。相反,这会促使法官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在法官能力不足以解决其审理的案件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审和移送管辖制度也可以使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论证了裁判权只能归法定的裁判者个体之后,本章第二节着重讨论了实践中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脱节的现象。根据司法独立的要求,法官在从事审判时,要独立于其上级和同事,任何人都不得对法官如何进行裁判作出指示,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进行把关的制度、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却使裁判权旁落,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能真正享有裁判权,裁判权在实质上落到了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身上。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上诉制度都因为这些做法的存在而形同虚设,审判独立也不可能落到实处,法官的素质也得不到提高,法官责任制也难以得到落实。要实现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统一,就必须废除实鱿中的上述做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领导是审判独立的组织保证,为独立审判指明了方向。但是,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是路线方针、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要包办具体司法事务。党的个别领导人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作出指示,这实际上不是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实际上也排除了党的领导人对个案的干预。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外,取消政法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也是重要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法院也不例外。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大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裁判权,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并可能产生新的腐败。应当克服人民代表大会代行裁判权的种种做法。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独立,具有促进作用,但新闻媒体也可能妨害裁判权的独立行使,甚至出现篡夺裁判权、“媒体判案”的现象。因此,必须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司法也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不符合规范、妨害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新闻媒体加以限制、禁止与制裁。 第二章主要研究裁判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刑事裁判权可以分为形式裁判权和实体裁判权。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在行使形式裁判权。这是不妥当的。在本章第一节中,作首讨论了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不当起诉和不当不起诉的审查权的归属问题,认为它们属于形式裁判权的范困,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应行使这些权力。主张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归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于:(l)这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2)是防止权力失范的需要;(3)是保障人权的需要;(4)是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需要;(5)是保证案件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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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引言 17-19 第一章 裁判权--花落谁家 19-97 第一节 法定的裁判者 19-42 一、 裁判权归裁判者个体还是归法院集体 19-31 (一) 司法独立之内容重考 19-28 (二)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之重解 28-31 二、 审判委员会的刑事裁判权 31-42 (一) 审判委员会之刑事裁判权的范围 31-35 (二) 审判委员会享有裁判权的根据 35-38 (三) 审判委员会享有刑事裁判权的弊端 38-40 (四) 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取消还是保留? 40-42 第二节 事实上的裁判者 42-97 一、 院长、庭长、上级法院 42-58 (一)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法官关系 42-44 (二) 我国法院的内部行政管理与裁判权的真正归属 44-55 (三) 上下级法院关系与裁判权的真正归属 55-58 二、 党委 58-63 (一) 党委应当如何领导司法工作 58-61 (二) 党对司法工作之领导的实际运作 61-62 (三) 党对司法工作之领导的改进 62-63 三、 人大 63-76 (一) 人大与法院的法定关系 63-65 (二) 人大与法院关系的实际运作 65-68 (三) 对人大个案监督的评价 68-72 (四) 人大个案监督之命运 72-76 四、 传媒 76-97 (一) 传媒成了裁判者 76-79 (二) 传媒对于司法的功能 79-81 (三) 传媒对司法之促进作用的实现 81-90 (四) 司法该如何对待传媒 90-91 (五) 司法对传媒的限制、禁止与制裁 91-97 第二章 裁判权--花开几朵 97-176 第一节 形式裁判权的归属 97-120 一、 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97-108 (一) 西方国家的规定 97-104 (二) 我国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104-108 二、 对起诉的形式裁判权的归属 108-120 (一) 概述 108-109 (二) 形式裁判权对不起诉的制约 109-112 (三) 形式裁判权对不当起诉的制约 112-120 第二节 实体裁判权的归属 120-176 一、 民众的实体裁判权 120-163 (一) 民众之实体裁判权的范围 120-127 (二) 民众之实体裁判权的运作 127-139 (三) 民众享有刑事实体裁判权的根据 139-147 (四) 我国民众参与刑事裁判的模式 147-163 二、 法官的刑事实体裁判权 163-176 (一) 影响法官裁判权之分配的因素 163-164 (二) 初审程序中法官的裁判权 164-168 (三) 法官在法律救济程序中的裁判权 168-172 (四) 我国法官的刑事实体裁判权 172-176 第三章 裁判权--谁采百花酿成蜜 176-232 第一节 法官适格 176-193 一、 法官适格的意义 176-177 二、 法官适格的标准概说 177-181 (一) 学说 177-178 (二) 国际文献 178-179 (三) 各国的实践概说 179-181 三、 各国法官适格的标准 181-189 (一) 英格兰 181-182 (二) 美国 182-184 (三) 法国 184-185 (四) 德国 185-186 (五) 意大利 186-187 (六) 日本 187-189 四、 我国法官的适格 189-193 (一) 立法和实践概况 189-191 (二) 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资格 191 (三) 法官资格制度的缺陷及其改进 191-193 第二节 法官适格的保障制度 193-232 一、 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 193-205 (一) 国际司法文献的规定 193-194 (二) 各国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 194-197 (三) 我国的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 197-205 二、 法官培训制度 205-210 (一) 各国法官培训制度概览 205-207 (二) 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 207-210 三、 法官的薪俸、任职保障、惩戒制度 210-220 (一) 国际司法文献的规定 210-212 (二) 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212-215 (三) 我国的法官薪俸、任职保障和惩戒制度 215-220 四、 法官回避制度 220-232 (一) 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220-225 (二) 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 225-229 (三) 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229-232 结语 232-234 参考文献 234-248 后记 2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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