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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概念新论

作 者: 孙记
导 师: 闵春雷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诉讼法学
关键词: 审判前程序 诉讼证明 程序性裁判 证明过程 责任承担 追诉机关 辩诉交易 法律真实说 被追诉方 案件事实
分类号: D915.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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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虽然是证据法学的重要范畴,但学界缺乏应有的关注。长期以来,通说和少数学者的重塑都是从实体视角来考察。这样,刑事诉讼证明研究就与近来学界呼吁的程序正义论、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等问题的整体研究现状出现不协调,更与刑事证据立法实践相脱离,丧失了与实践的对话能力。这既阻碍了理论研究的深入,也使证据法学失去了应有的理论品格。为此,笔者遵循诉讼规律,始终关注程序正义的落实,突出了审判前程序中证明问题的研究,分四部分撰写本文,以期克服现有理论的不足,深化对刑事诉讼证明基本问题的探讨。第一部分,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研究现状。根据认识证明问题的视角,笔者将刑事诉讼证明概念概括为“事实查明说”和“责任承担说”。 “事实查明说”是指在对证明概念的理解中,从整个诉讼过程着眼,将证明主要视为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活动的各种观点、主张。长期以来,证明概念以传统的诉讼认识论为理论前提,即便学界后来对传统的诉讼认识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正,出现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但他们在证明概念的理解上并无实质差异。“责任承担说”是指在对证明概念的理解中,从法庭审判着眼,以客观证明责任的承担为依据,将证明视为控辩双方在审判法官面前进行的论证活动的理论主张。它从反思传统诉讼认识论的不足开始,强调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对立统一为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反思。“事实查明说”存在如下不足:1所有的诉讼过程被视为证明过程,造成证明概念的泛化;2.控、辩护双方在审判前程序中力量先天失衡,使庭审时法官去查明案件事实会出现更多的追诉倾向,不能保持客观和中立;3.忽视辩护方的证明作用,有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责任承担说”的理论突破在于明晰诉讼主体的职能, 形成“审判中心主义”,提升被告人的主体性地位和保护其利益;“责任承担说”因缺乏对审判前程序存在问题的关注,具有复杂问题简单化的<WP=57>倾向,还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第三部分,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重构。证明概念重构的理论前提有三:1.诉讼认识科学的解读。诉讼认识应该反映诉讼规律,诉讼认识决定诉讼证明的空间,诉讼证明检验诉讼认识。这决定庭审法官最终查明案件事实在理论上具有不科学性,指导实践具有危害性。相反,由控、辨双方推动案件进程、再现事实真相具有的科学性,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有合理性,法官在证明中应该具有被动性、中立性;2.审判前程序的诉讼化。检察权定位为监督权,不能有效地解决对被追诉方的利益保护,相反,检察权定位为公诉权,引人法官对审判前程序的司法控制,能抑制侦查权的滥用、保护被追诉方的权利及利益、协调检、警关系。这样,审判前程序的诉讼化,影响了刑事诉讼证明。它使审判前程序性证明变得突出和必要,接受这种证明的主体成为中立的法官;3.辩诉交易的中国化。审判前程序的诉讼化使辩诉交易有了可能,又要求辩诉交易来满足诉讼效率。这对刑事诉讼证明产生如下影响:交易达成,实体证明与程序性证明失去必要;交易达不成,诉讼证明的对象成为争议事实和程序性请求。据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证明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针对己方的程序性请求或事实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那么,刑事诉讼证明具有如下特征:1.法官是接受程序性证明和实体证明的主体,控辩双方是程序性证明和实体证明的责任承担主体,辩护人是重要证明主体之一——被追诉者的延伸;2.证明对象是程序性请求和事实争议;3.证明过程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始终,但审判前程序中的证明过程是控、辩一方或双方围绕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审判前程序的法官面前展开的说服和论证活动,不是追诉机关的查明过程;4.诉讼证明过程要具有合法性。最后,诉讼证明的分类及其意义。诉讼证明区分为程序性证明和实体证明、审判前程序证明和庭审证明、单方证明和共同证明。其中,程序性证明长期受到人们忽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第四部分,重构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意义。重构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意义<WP=58>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证据法学理论品格的提升。诉讼过程等同于证明过程会使诉讼证明泛化;证明只局限于庭审阶段又使诉讼证明简单化。本文将证明视为控、辩一方或双方围绕着程序性请求和事实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说服活动,将证明贯穿于诉讼始终,又区别于追诉机关的查明活动。这样,诉讼证明理论就摆脱了因对诉讼基本理论理解不同而被肢解、分割的状态,有了系统性和独立性,有了明晰的研究范围和批判精神。二是有助于证据立法完善。本文将追诉机关的查明排除在证明之外,加强审判前程序证明的研究,有利于实现证据立法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实现“法律真实说”的制度化。

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56-6
前 言  6-7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研究现状  7-13
  一、 “事实查明说”及其理论前提  7-11
  二、 “责任承担说”及其理论前提  11-13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反思  13-20
  一、 “事实查明说”的理论缺陷  13-15
  二、 “责任承担说”的理论突破与局限  15-20
第三部分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重构  20-39
  一、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重构之理论前提  20-33
  二、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之我见  33-39
第四部分 重构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意义  39-46
  一、 有助于证据法学理论品格的提升  39-41
  二、 有助于证据立法的完善  41-46
结 语  46-47
注 释  47-52
参考文献  52-56
论文摘要(中文)  56-59
论文摘要(英文)  59-63
后 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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