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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选择合并之诉初探

作 者: 周静
导 师: 刘志坚
学 校: 兰州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劳动争议 选择合并之诉 初探
分类号: D922.59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下 载: 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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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劳动争议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选择合并之诉,而几个选择项中可能不全部是已经经过仲裁裁决的事项。对此法院经常在立案审查或审理过程中忽略、侵犯原告的选择合并起诉之权利。本文试图从选择合并之诉的理论和一般民事案件选择合并之诉的处理上入手,阐述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如何行使选择合并之诉和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全文目录


内容摘要  4-5
Abstract  5-8
引言  8-10
一、选择合并之诉的概念、确认与裁判  10-15
  (一) 选择合并之诉的含义  10-12
  (二) 特征  12
  (三) 分类  12-13
  (四) 选择合并之诉的确认与裁判  13-15
    1、选择合并诉讼的审查  13-14
    2、选择合并之诉的裁判  14-15
二、劳动争议案件允许原告提起选择合并之诉的理论依据  15-23
  (一) 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评价  16-18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地位  16-17
    2、"仲裁前置"程序诸多弊端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17-18
  (二)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设置目的  18-21
    1、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19-20
    2、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20
    3、在制度安排上,两者一方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前提和结论的关系  20-21
  (三) 劳动争议诉讼中可允许原告行使选择合并之诉  21-23
    1、从案件属性上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有行使选择合并之诉的权利  21
    2、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行使选择合并之诉的权利时不应受到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21-22
    3、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行使选择合并之诉的限制  22-23
三、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原告行使选择合并之诉的审理  23-26
  (一) 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遇原告诉讼请求有选择合并情况时不应当主动审查诉讼请求的关联性  23
  (二) 负责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选择合并项不能未经释明直接驳回  23-25
    1、释明权的概念和意义  23-24
    2、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释明  24-25
  (三) 对符合劳动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择合并之诉的处理方法  25-26
结语  26-27
参考文献  27-28
致谢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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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劳动法 > 劳动争议处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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