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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探析
作 者: 冀健
导 师: 周斌
学 校: 昆明理工大学
专 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受案范围 仲裁 监察 诉讼
分类号: D922.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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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1992年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到如今正迅猛发展。而劳动争议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导致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较大程度上和较宽范围内直接抑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要解决劳动争议首要应解决的是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因为他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劳动争议的投诉和受诉。可以这样说,解决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问题是畅通劳动争议排解渠道的关键。目前我国明文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已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涵盖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争议的范围,很多新兴的劳动争议不能由劳动争议处理部门依法受案解决,导致投诉无门,投诉无路;各个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比较模糊,有重叠冲突的现象,也有无机构受理相互推诿的现象,主要问题是仲裁、诉讼、监察三者的受案范围不能合理的衔接;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不够健全,不能高效便捷地受理劳动争议。本文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规定已不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客观需求出发,借鉴国外有关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先从法理上以劳动的基本理念设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以便从整体上扩大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再从立法与实践操作出发对劳动争议按合理标准做出明确分类,据此分类界定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各自的受案范围,同时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模式修正两者的受案范围。最后提出在当事人选择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仲裁与检察的受案范围做原则性的划分,并使两机构建立互动协调机制,以科学界定两者的受案范围。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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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3-4Abstract 4-8引言 8-11 (一) 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8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8-10 1. 国外研究综述 8-9 2. 国内研究综述 9-10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10-11一、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概述 11-18 (一)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相关概念阐述 11-16 1. 劳动的概念、特点与范围 11-13 2. 劳动关系的概念、特点与界定标准 13-14 3. 劳动关系主体的概念、界定标准及范围 14-15 4. 劳动争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5-16 5.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及规定方式 16 (二) 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确定的依据 16-18二、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18-30 (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 18-21 (二)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规定 21-23 (三) 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规定存在的缺陷 23-30 1.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模糊 23-25 (1)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狭窄 23-24 (2)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规定模糊 24-25 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存在机制性制约且衔接不畅 25-27 (1)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机制不协调 25-26 (2) 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衔接不畅 26-27 3.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重合及重合造成的后果 27-30 (1)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重合 27-28 (2) 受案范围重合造成的后果 28-30三、国外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律实践及启示 30-38 (一) 认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实践 30-33 1. 认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雇员的实践 30-32 2. 认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雇主的实践 32-33 (二) 按照劳资争议的类型划分各机构的受案范围 33-35 1. 权利事项争议和利益事项争议 33-34 2. 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 34-35 3. 劳资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 35 (三) 国外劳动监察受案范围的规定 35-36 (四) 对我国的启示 36-38 1. 通过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界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6 2. 不同劳动争议类型归属不同机构的受案范围 36-37 3. 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限定于雇主违反了劳动基准法规定 37-38四、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完善建议 38-46 (一) 以劳动的基本理念明确界定和扩大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38-39 (二) 以劳动争议的类型划分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39-40 1. 权利争议同时属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39-40 2. 利益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40 (三) 实行裁审分离和各自终局修正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40-43 (四) 划分与协调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 43-46 1. 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作为划分两者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43 2. 劳动监察应以受理违反劳动基准性规定的案件为主 43-44 3. 疑难案件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44 4. 建立二者的互动协调机制 44-46结语 46-47致谢 47-48参考文献 48-51附录: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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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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