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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权

作 者: 张春良
导 师: 刘想树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国际法学
关键词: 国际商事 仲裁权 契约性 权力属性 司法性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权说 仲裁机构 辨证运动 司法权力
分类号: D997.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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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曾几何时,诉讼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尺标。当国人为诉讼率的一路攀升而欢欣鼓舞时,“诉讼爆炸”、“诉讼洪水”却不期而至,传统司法体制不得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而来一次透彻的改革。人类社会再一次经历着黑格尔式的辨证轮回:息讼——倡讼——无讼。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无讼手段之一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原因有二:一是理性功利主义的利益博弈判断;二是“生态学”意义上的“无痕痊合”功能,即在维持纠纷当事人和谐稳定的关系结构下,谋求纠纷的“归零”状态。不论是在仲裁理论中,还是在仲裁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权都是一个非常重要乃至核心的问题,然则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极其薄弱,故此,笔者选择此论题作为研究对象,大胆判断并逻辑论证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程序选择)权利与(社会司法)权力二重属性,接着采用“纵三段、横三段”的宏观抽象手法在时间和空间构成的坐标系中对其性质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最后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了检讨。全文正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 一、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界定,关键要把握住“三大主体”和“两大关系”,“三大主体”即指仲裁机构(庭)和双方当事人,“两大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裂对抗关系和仲裁机构(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两大关系中前者通过仲裁协议以程序选择权的形式出现,后者通过仲裁裁决以社会司法权力的形式出现。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质是权利和权力的综合体,具体而言,是程序选择权利和社会司法权力的综合体,外化为契约性司法性的交互辨证运动。 国际商事仲裁权由此表现出四大特征:权利与权力的二维指向性;契约性与司法性的二律振宕性;权利属性的程序性;权力属性的复合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态分析。本节以特定时间和空间断面对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作静态分析后,再在持续的时间历程和立体的空间维度对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作动态分析。 静态分析以阶级社会为例,将国际商事仲裁权分成两个方面来看,可以得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权利属性是一种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为了在追求实体利益时兼顾程序利益、在保障争讼利益时不削减争讼外利益而享有的一种选择权;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权力属性是一种社会司法权力,是当事人的授权和国家法律的确认、支持所形成的综合性权力,权力的拟制和运行充满了二元色彩。 动态分析在空间和时间的参照下从不同层面进行,首先是以空间为参照,将国际商事仲裁抽象地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从仲裁协议签订到仲裁庭的组建、再到仲裁裁决的作出、再到裁决执行完毕,对国际商事仲裁权进行剖析,可归纳出其性质的辨证运动:契约性一契约性或综合性(契约性递减而司法性递增的综合)一契约性或司法性;其次是以时间为参照,从原始社会、阶级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三个层面对国际商事仲裁权进行分析,可归纳出其性质的辨证运动:契约性*综合性(契约性与司法性的综合)一契约性。最后,对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作系统把握,可简单归纳为综合生成性。综合性认为仲裁权的性质是由司法性和契约性化合生成的新生品格,它既不同于混合论中简单的抽钡占,也异于在司法性和契约性之外生成的自治论,而有自己的独立规定性。 三、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理论检讨。有学者认为,有什么性质的仲裁就有什么性质的仲裁权与之匹配,多少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仲裁的性质问题,实质上包括了仲裁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笔者采此观点,但同时认为迄今为止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争论仅仅是关涉其中的权力属性的争论。 笔者归纳出四种理论,即构成说、处分权授予说、准司法权说和民间性说。构成说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质是由契约论、司法权论和自治论三种学说单独或组合而成,由此形成了三种单一论主张和三种混合多元论主张。处分权授予说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质是纠纷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授予仲裁机构(庭)处理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处分权授予”才是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独特本质。准司法权说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权是一种准司法权力,法官与仲裁员的唯一区别是: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员则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民间性说从仲裁权的产生基础、功能和运作过程三个方面论证了仲裁权的民间性权力属性。。 构成说中的单一论强调、夸大了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某一方面属性,而漠视、忽略了它不可或缺的另一面属性;混合多元论虽然弥补了单一论的先天缺陷,但其互摄兼容的手段过于粗糙简单,有平面化、呆板之嫌,未能淋漓展现仲裁权的性质。处分权授予说强调了仲裁权力的依附性、派生性,仅仅说明了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庭)之间的关系,并未能阐明仲裁权的确切性质。准司法权说本身含义摸棱两可、捉摸不定,反而将问题弄得更加扑朔迷离.民间性说没有看到仲裁权的司法权属性,只简单将其定性为私权,从而难以将之与诸如调解、协商等民间性定纷止争方式区别开来。

全文目录


一、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概念和特征  11-13
  (一)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概念  11-12
  (二)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特征  12-13
    1 二维指向性  12-13
    2 二律振宕性  13
    3 权利属性内容的非直接性  13
    4 权力属性生成的复合性  13
二、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态分析  13-38
  (一) 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静态分析  14-32
    1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权利性:程序选择权  14-23
    2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权力性:社会司法权力  23-32
  (二) 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动态分析  32-37
    1 空间维度分析  35-36
    2 时间维度分析  36-37
  (三) 对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系统把握:综合生成性  37-38
三、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理论检讨  38-53
  (一)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学说  38-49
    1 构成说  38-45
    2 处分权授予说  45-48
    3 准司法权说  48
    4 民间性说  48-49
  (二) 对诸种学说的评析  49-53
    1 评析前的准备  49-50
    2 对诸种学说的具体评析  50-53
主要参考书目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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