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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作 者: 李锋
导 师: 姚洪秀
学 校: 上海海运学院
专 业: 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 海事诉讼 海商法
分类号: D996.1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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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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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对保护有关海事请求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文章的结构与主要内容如下。一、引 言 引言主要阐述了选择论题的指导思想,分二个方面:第一,船舶优先权是从促进航运业,保证某些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海事请求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如何行使该权利关系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第二:在实践当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不少的问题,现有的立法未能为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有必要对这此问题作一些研究。二、论文第一章: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与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和特征对理解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本章分两节:第一节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先概述了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五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债权物权化说、程序性权利说和多重性质说,而后提出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不同国家船舶优先权的发展是与各国的法律背景密切联系的,因此对其性质的分析,应将其置于具体的法律背景下作具体的分析。在英美法系下,受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的影响,船舶优先权具有多重性质,既是程序性的权利也具有实体上的内容;在大陆法系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船舶优先权是作为担保物权规定于实体法中,是实体上的权利。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也是担保物权,但因其不符合物权的绝对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九个方面论述了船舶优先权的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从权利法定的角度来说,任何权利都由法律预设或者为法律所不禁止,船舶优先权也不例外;从具体某一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来说,无须当事人对其作出约定,一旦法定的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产生,则船舶优先权也产生。 2.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各种担保物权中处于最高序位;同时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种类的海事请求之间在优先性上,又具有排斥性,但在同种类的海事请求之间体现的是相对的平等性。 3.从属性。船舶优先权什为担保物权,在成立上、消灭上、处分上都从属 于特人的海事请求。 4.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经产生,无论船舶为何人所有、航行至何处,船 舶优光权都如影相随。 5.对物性。我国的船舶仇先权无论从其标的、追及性、船舶所有人的担保 义务仿《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都具有对物性的 特征。 6.不可分性。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全体,也及于受担保的海事 请求的整体。 7.对司法程序的高度依赖性。在英美法系,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对物诉讼 相融合;在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 舶优先权的船舶,使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对司法程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 8.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无须公示,而是秘密的无条件的随船而行。 9.在船舶所有人与海事请求的责任人相分离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是以法 定事实为基础的权利,而非船舶所有人的个人责任或者船舶所有人与权利人之 间的合同为基础的权利。 三.论文第二章船舶忧先权的行使 明确了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后,本文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有关问题进 行了深讨。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共分以下五节。 第一节 船舶忧先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特征 本文认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l、海事请求有效产生并存在; 2、海事请求己届清偿期: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 4、船舶优先权有效存在; 5、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并能为法院所扣押。 同时认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的特征。 1、标的物的特定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标的是特定的,即产生船舶忧先权 的船舶及其属具;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人是船舶所 有人,由于船舶可以流转及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回此,其义务人具有相对不 确定的特点;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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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引言 13-15 第一章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与特征 15-29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15-21 第二节 船舶优行权的特征 21-29 一、 法定性 21-22 二、 优先性 22-23 三、 从属性 23-24 四、 追及性 24 五、 对物性 24-25 六、 不可分性 25-26 七、 对司法程序的高度依赖性 26-27 八、 秘密性 27 九、 以法定的事实为基础的权利 27-29 第二章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29-60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特征 29-32 一、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29-30 一)、 海事请求有效产生并存在 29-30 二)、 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30 三)、 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履行债务 30 四)、 船舶优先权有效存在 30 五)、 船舶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且能为法院所扣押 30 二、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征 30-32 一)、 标的物的特定性 30-31 二)、 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31 三)、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31-32 四)、 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32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 32-41 一、 原始主体 32-37 二、 继受主体 37-41 一)、 因转让而成为继受主体 37 二)、 因代位而成为继受主体 37-40 1、 保险代位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38-39 2、 海事请求代位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39-40 三)、 因连带之债中的追偿而成为继受主体 40-41 第三节 行使船舶优先权与行使海事请求几个问题 41-47 一、 当事人如何行使两项权利 41-43 一)、 同时行使两项权利 41 二)、 诉讼中仅主张海事请求,执行或债权登记中提出船舶优先权 41-43 三)、 仅行使船舶优先权,未行使海事请求 43 二、 关于行使举证责任的两个问题 43-46 一)、 不能举证谁是海事请求的责任人,船舶优先权能否得以保护 44-45 二)、 若海事请求的责任人未应诉,海事请求是否清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45-46 三、 行使两项权利的财产保全 46-47 第四节 行使船舶优先权的除斥期间 47-51 一、 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48-49 二、 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 49-51 三、 对《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分析 51 第五节 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方式和程序 51-60 一、 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四种模式 52-53 1、 “扣船(得到担保)-诉讼-受偿”模式 52 2、 “扣船(未得到担保)-诉讼-拍卖-分配”摸式 52 3、 “诉讼-登记-分配”模式 52-53 4、 “登记-诉讼-分配”模式 53 二、 行使船舶优先权的程序 53-60 一)、 申请扣押船舶 53-56 1、 诉前扣船与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53-55 2、 船舶被扣押是最终实现船舶优先权的必要条件 55 3、 扣押船舶与担保 55-56 二)、 提起诉讼 56 三)、 申请拍卖船舶 56-57 1、 申请拍卖船舶的条件 57 2、 拍卖船舶的基本程序 57 3、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 57 四)、 参与分配 57-60 1、 申请债权登记 57-58 2、 债权人会议 58-60 结论 60-61 参考文献 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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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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