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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制度

作 者: 黄蓓
导 师: 戴永盛
学 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专 业: 民商法
关键词: 债务人利益 债权人 契约义务 预期违约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给付义务 实际违约 客观情况 履行义务
分类号: D91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18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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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按照传统的契约法原理,违约就是对契约义务的违反,在义务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并不负有实际给付义务,故违约只发生在履行期到来后才符合逻辑,如果在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就已声明将不履行契约义务,行为或客观情况已经表明他将于义务履行期届至时不能履行义务,法律是让债权人坐等履行期到来后寻求实际违约的救济,还是确立义务履行期届至前的违约救济制度,使债权人免受更大的损失?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在合同履行上的这一危险,英美法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一方面它以判例形式逐渐形成一套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又以成文法形式使之得以发展,从而共同形成较为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之诚信与公平原则,它对于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具有重要意义,是英美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概念,它们认为在清偿期到来前债权人并不享有实际请求履行的权利,故此时并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利益设的,债务人可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法请求提前履行。大陆法系中与预期违约制度功能相似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该制度源于德国法,是大

全文目录


导言  8
第一节 概况  8-16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8-10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10-12
  三、英美法系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法理分析  12-16
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现状  16-29
  一、《合同法》引进预期违约制度的背景  16
  二、我国合同法上对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16-25
  三、我国学者的意见  25-29
第三节 《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9-41
  一、《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  29-34
  二、《合同法》第108条在适用上的法律冲突  34-35
  三、《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35-41
结语  41
后记  41
参考文献  41-43
论文独创性声明  43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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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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