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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客观主义

作 者: 王平
导 师: 沈亮
学 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专 业: 刑法
关键词: 近代学派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主客观相统一 刑法理论 犯罪论 刑法学研究 人身危险性 刑事 立法原因
分类号: D9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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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对于刑事近代学派是否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畴,我始终是有疑问的。就犯罪论而言,刑事古典学派主张客观主义,刑事近代学派主张主观主义,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正是犯罪概念的取向不同,导致对规范性价值判断的刑法的理解差异。我认为,刑法学应该严格秉持纯粹的刑事古典学派的立场,因为刑事近代学派基于其研究方法和基本立场的特点,具有超规范性或非规范性,应该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当然,现在的事实是,作为刑事古典学派之反动的刑事近代学派一经产生,就对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形成所谓的学派的激烈论争。应该承认,刑事近代学派超越古典学派抽象人和抽象社会的假设来实证研究犯罪具有科学性,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完全按照刑事近代学派的观点来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是非常危险的。在强调规范性研究的刑法学面前,刑事近代学派不能占取主导地位,在刑法制度设计中,也要警惕刑事近代学派的影响。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分野集中体现在犯罪论上,所以本论文对刑法主客观主义展开了系统的论述。本论文第一部分是对主客观主义理论叙说,简要叙述了主客观主义内涵、特征及两者之间的纷争和融合,本部分的重点是考察在主客观主义视野下具体微观制度的不同表现,我选择性地列举了九个方面,如行为<WP=4>不法的评价标准:结果无价值说与行为无价值说等。论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的新旧刑法进行了文本分析,指出旧刑法是一部主观主义刑法,并对其可能的立法原因进行了阐释,同时也通过多项论证阐述新刑法是一部具有客观主义倾向的刑法,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客观主义刑法。论文的第三部分对我国刑法的当代走向进行了大胆的提议,首先是对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论的反思,指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共同前提是主客观相统一,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客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在成立犯罪时的地位不同而已。在犯罪论中我们要么选择客观主义,要么选择主观主义。接着具体阐述了主客观主义的各自不足,考察当代中国的现实情状,认为客观主义是一种相对缺陷较小的选择。基于上述结论,最后部分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制度设计中在客观主义视野下应处理好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定位等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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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法学各部门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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