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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程序

作 者: 战颖
导 师: 王惠岩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行政管理
关键词: 宪政程序 目的性价值 宪政建设 两种模式 实体规则 程序自治 法律工作者 工具性价值 程序公开 外来干扰
分类号: D911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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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代以来的宪政发展历史表明,宪政建设的关键并不仅在于颁布一部多么好的宪法,而在于宪政建设的实践。如果现实社会不具备宪政建设的基本条件,宪法实施就无异于削足适履。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建设宪政。本文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宪政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进行宪政建设,应以宪政程序建设为切入点,把程序建设与宪政建设结合起来。由此,宪政程序的建设过程,既是宪政实现的过程,又是宪政制度的创设过程,既能完成制度创新,又能保证社会稳定。本文分三个部分,从宪政程序的一般理论、宪政程序的比较入手,探讨了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宪政建设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宪政程序的一般理论。首先对宪政程序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宪政程序是宪政主体在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政治实践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步骤、方法实施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它主要包括立宪程序、行宪程序和护宪程序三大程序。宪政程序是运动中的程序,具有实践性,这是它与宪法程序的重要区别。由于宪政程序承担着制度化的功能,不能朝令夕改,具有稳定性。宪政程序能给程序主体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隔离空间,排除外来干扰,具有功能上的自治性。由此可见,宪政程序的三大特征,即为实践性、稳定性和自治性。其次,以目的和手段为标准,宪政程序价值分为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宪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宪政程序能保证宪政主体作出正确决策。其二,宪政程序有助于实现宪政民主。其三,宪政程序可以使宪法在现实中按照自身运行的规律自主地创造、修改和实施,使宪政实践排出外来干扰实现自治。宪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指宪政程序本身具有的内在42<WP=47>的“善”的品质,这种善的品质即自由、公正、理性、效益。它是从宪政程序本身正义与否,而不是从是否有助于实现宪法的实体正义这一外在标准来判断。不以任何外在目的为其存在的前提,宪政程序就具有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内在价值或目的性价值。宪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也即宪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或本位价值,它回答的是宪政程序“为什么是合理的”的问题,是宪政程序获得独立性的根据。宪政程序的目的性价值包括公正、自由、理性、效益价值。宪政程序的四大价值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公正是宪政程序价值的核心和基础,自由、理性、效益是宪政程序价值不可缺少的要素,其中任何一项价值的缺失都会导致程序不公正。第三个方面是对宪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分析。宪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程序自治五大原则。程序中立是对程序主持者的基本要求,程序参与是程序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而程序公开是程序过程的起码要求,程序理性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来源,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相对独立于外界并具有逻辑上的功能自治性。第二部分是宪政程序的比较研究。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根据自身独特的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法律文化都建立起了适合自己的宪政程序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盛行于英美法系的正当法律程序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适用于大陆法系的严格规则模式。在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形成与传播的过程。其次对两种模式宪政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宪法规范上的不同,隐藏在这种差异之后的是两种模式的价值取向、历史文化传统以及认识论基础的本质区别。再次,对两种模式宪政程序进行了比较客观的评价。严格规则模式的优点:在没有法制传统,法律文化不发达,法官素质不高的后发型国家,有利于国家的法制统一,防止法官擅权导致司法腐败,有利于立法原意的贯彻,防止法院及法官成为当政者统治的暴力工具。严格规则模式的不足:成本高,效果差,43<WP=48>注重实体规则,却又不能保证实体规则的公正。在实体规则不甚明了的情况下,规则无法施行,正义也无法实现。正当程序模式的优点:成本低、效果好,承载的价值丰富。正当程序模式的缺点:由于对什么叫正当程序以及何为正当的问题学界尚无定论,弹性较大,它要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要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道德、共同的法律理念,以形成一个稳定成熟的法律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对法律的理解基本一致从而保证全国的司法和法制的统一。但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这些条件,给那些低素质的、没有形成共同体、没有共同的法律理念的法律工作者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治建设无疑是弊大于利。另外,弹性较大,容易造成司法权力的不当扩张,降低行政效率,如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罗斯福新政的许多措施都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撤销。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宪政程序完善化的几点探讨。首先对我国宪政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总体上说,我国宪政程序建设进步快,但与理想状态差距大,宪政程序实施得不够理想。我国宪政程序的三大不足;一是程序立法不健全,二是程序法实施不到位,三是程序保障不力。最后从立宪程序、行宪程序和护宪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宪政程序的完善措施。

全文目录


引言  5-6
一、 宪政程序的一般理论  6-19
  (一) 宪政程序的界定  6-11
  (二) 宪政程序的价值  11-15
  (三) 宪政程序的原则  15-19
二、 宪政程序的比较研究  19-29
  (一) 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形成与传播  19-22
  (二) 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比较分析  22-26
  (三) 两种模式宪政程序的评价  26-29
三、 关于我国宪政程序完善化的探讨  29-38
  (一) 我国宪政程序的现状分析  29-33
  (二) 我国宪政程序的完善措施  33-38
结语  38-39
注释  39-44
参考文献  44-46
论文摘要(中文)  46-49
论文摘要(英文)  49-52
后记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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