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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湖南省宪法初探

作 者: 李湘芬
导 师: 汪太贤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宪法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 湖南省宪法 自治 联邦主义 直接民主
分类号: K25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170次
引 用: 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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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以《民国湖南省宪法初探》为题,以民国时期湖南省自治运动为线索,以宪法文本为研究的中心,并通对湖南省宪法的制定、内容、及废止和影响的分析,总结出民国湖南省宪法产生、废止所具有的特殊时空环境,展现了民国时期湖南社会各界追求民主宪政的心路历程。全文包括:导论、湖南省宪法产生的背景、产生的思想条件、内容、主要精神、废止的原因、历史局限和结语五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表达作者选题的根据,以及研究的视角、态度与立场。作者认为,在清末民初的激荡时局中,地处内陆的湖南为什么能够一马当先,最早制定省宪并实施?宪法内容有何特点?最终废止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作者通过对史料的分析比较,试着从历史这一视角解释这些问题。“湖南省宪法产生的背景”部分主要从特定的时代背景分析了湖南省宪法产生的深层原因。首先,是湖南省宪法产生的社会条件。通过分析清末湘军诞生到崛起对湖南地方势力发展的影响,民国初期湖南地方势力的进一步膨胀,充分挖掘出孕育湖南省宪法的社会土壤。其次,是湖南省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地方自治和联邦思想作为催生湖南省宪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通过西方传教士所创办的刊物,鸦片战争前夕士大夫编著的介绍西方政治制度的书籍,和鸦片战争后游历和出使西方人士的记述传入中国。在内忧外患的国情中,国人想通过地方自治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湖南地处中南要地,战祸连年不断,湖南民众对自治思想的推崇最为突出,在自治运动中的表现也最引人瞩目。再次,是湖南省宪法产生的政治环境。民国建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长期处于混乱状态,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完全偏离了正常运转的轨道。同时直皖战争的结局将中国空前分散的南北不统一、南北双方内部也不统一的态势表现得淋漓尽致,全面动摇了资产阶级人士对中央集权道路的信念。当时开明官吏谭延闿作为湘军总司令兼湖南督军主政湖南,积极相应湖南民众的政治需求,发表“祃电”。这是湖南省宪运动的第一声讯号。“祃电”宣布废除北洋军阀政府所加于湖南的督军制,实行地方自治和民选省长。“湖南省宪法的内容”部分主要介绍了湖南省宪法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十三人草案、1922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文本和1924年修订的宪法文本的各自特点与原因,同时对湖南省宪法,和紧跟其后颁布的浙江省宪法进行了比较。首先,是湖南省宪法的基本框。湖南省宪法分序言和正文十六章,共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是对湖南省宪法多个文本的比较。湖南省宪法的制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经历了起草、审查、省民公决,这在当时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湖南省宪法的起草成员也很有特点,人数虽然不多,但是这些人士都是毕业于国内外的知名学府,对于法学或宪法都有不同程度的认识和研究。不同宪法文本内容比较部分主要列举了不同文本对省议员人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省长选举与任期、议会解散、省长解散省议会的权力的规定,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洞悉出十三人草案和二二年宪法都强调扩大政治参与,尤以后者更为激进。省议会的权力极大,对财政进行预算、决算;选举官员,质问官员,可以对官员进行不信任投票;还有立法权、弹劾权。公民的权力更大,宪法要经过全民投票才能成立,省议员选举的官员要经过他们的投票认可,他们可以罢免省议员、省长、省务员,要求解散省议会。这在当时来说是古今中外为之罕见的民众政治参与。再次,是湖南省宪法与浙江省宪法内容比较。湖南省宪法作为最早制定的省宪,对后来浙江省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浙江省宪法继承了湖南省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同时又不失自己的特色。“湖南省宪法基本精神分析”部分主要分析了省自治思想与民主宪政思想在湖南省宪法中的具体体现。首先,是省自治思想。湖南省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湖南省为中华民国的自治省份,对省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和划分,并对省的权力采取列举方式。湖南省宪法把省的事权内容列举得非常广泛而又明确,事实上是因为我国省的地位与权力范围一直以来模糊不清,采取列举省的事权方式,其目的主要是使省权与国权得到明确划分;既明确了中央权力,又强调了地方权力,有利于不同层次权力的正确行使。尽管在湖南省宪法中地方自治的思想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是也存在地方过度分权的地方,给国人带来割据分裂的疑虑和担心。其次,是民主宪政思想。湖南省宪法的民主宪政思想体现在对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三权分立政体和直接民主制的规定。湖南省宪法明确提出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对人民的自由权利保护均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人民权利的内容列于总纲之后,在次序上的这种安排显示了湖南省宪法对人民权利内容的高度重视。其次从权利自由的内容看种类多,保障规定全面,这些内容体现了湖南省宪法对平等、自由和民主的追求。直接民主制是湖南省宪法最为鲜明的特点,但这也是许多学者所病诟的一点。湖南省宪法中多处规定了公民总投票,却忽略了我国的社会现实是否具备实施这种直接民主制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条件。“湖南省宪法废止的原因及其局限”部分主要分析了湖南省宪法废止的三大主要原因和两大历史局限。经济上军费开支庞大,社会上缺乏有利的外部环境,政治上省内权力争夺激烈是湖南省宪法被废止的主要原因。湖南省宪法的历史局限表现在薄弱的理论准备和片面的国情、省情认识。结语部分主要交代了湖南省宪法对“贿选宪法”内容的影响和对民众政治启蒙作用。“贿选宪法”继承了湖南省宪法中许多积极进步的规定。湖南省宪法从酝酿起草到修改,知识分子、绅商阶层是一直热心关注,甚至积极参与其中的群体,这是民众参与制宪的表现。同时湖南省宪法制定按照起草、审查、省民公决的程序,是第一次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进行,自然而然地对普通民众有教育和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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