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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 者: 周芹
导 师: 郝建设
学 校: 辽宁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普通程序简化审 被告人 证据展示 诉讼权利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下 载: 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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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缓解各地法院刑事案件积压严重,在保证案件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简化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来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审判方式,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审判方式。普通程序简化审最先是在北京进行试点,然后推行至全国,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简化审的推行尽管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但由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各地法院理解上的偏颇,运行中遇到许多实际障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此,本文通过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针对案例中集中反映的几大问题来探讨普通程序简化审在适用中存在的弊端。案例中反映的四大问题,表明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及《若干意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很多条文规定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简化审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很难保证被告人认罪的真正自愿性,被告人缺乏直接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法院的实际量刑结果与被告人的预期差距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被告人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从而违背了简化审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及简化审在适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了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对策,主要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是适用简化审的前提;二是加强简化审在适用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辩方平等的简化审启动权、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措施来实现;三是合理界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最后要明确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给予其减轻或从轻的处罚和幅度,给以被告人更加优惠的处罚奖励。对于简化审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以及立法层面等方面着手寻找对策,提出完善建议,力求为这一审理方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合理、有效地运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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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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