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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县级政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建设
作 者: 刘阳
导 师: 张永理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公共管理
关键词: 县级政府 群体性事件 应对机制 瓮安“6·28”事件
分类号: D631.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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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县一级的党委、政府,作为处在社会矛盾爆发后第一波冲击力的“抵挡者”和“消化者”,是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而同时,这一级组织往往面对群体性事件准备不足、缺乏一系列应对机制建设,因此,增强县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根基。本文通过对瓮安“6·28”事件相关材料的筛选、分析、整理、提炼,较为系统地对基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理性处理方式进行了研究,并从分析瓮安“6·28”事件萌芽到发展的过程入手,梳理剖析瓮安县政府部门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环节、应急处置环节、善后工作环节等方面措施的疏漏,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群众合法利益诉求长期未得到保障、基层信访工作存在体制性梗阻、“权金化”倾向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基层干部普遍缺乏快速应对能力。瓮安“6·28”事件反映了基层干部应急意识缺失,事件升级阶段,没有领导出来同群众对话,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坐看事态发展。这就说明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低下,对于群体性事件不愿管、不敢管,把矛盾往上推,往外推。故必须加强基层干部应急意识培养,加强应急综合能力建设,必须坚持“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希望能探索出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共性原因以及县级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所应采取的机制建设,并提出改进县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建议。县级政府为避免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升级、恶化,就要坚持“及时、公开、透明、公正、依法”的处置原则。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以“现场第一原则”作为处理事件的指导思想,在群体事件发生之初,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奔赴现场,在现场做群众工作,解答群众疑问,疏导群众情绪,在第一时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还应定义为人民群众争取自身利益与公平的呼声,故必须从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去审视、处理相关问题,要建立畅通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县级政府还应健全沟通机制,对媒体采取坦诚、公开的态度,及时、准确地将权威、有效信息予以公布,从而引导舆论。问责制是解决基层干部推诿不前的关键,问责必须严肃,执行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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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中国政治 > 国家行政管理 > 公安工作 > 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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