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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大理寺职能研究
作 者: 田志光
导 师: 郭东旭
学 校: 河北大学
专 业: 中国古代史
关键词: 宋代 大理寺 职能
分类号: K24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8年
下 载: 51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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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大理寺是宋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在宋代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维护两宋的封建司法统治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宋代大理寺职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宋代中央审判机关的运行状况和宋代司法的实践效果。本文在探讨大理寺职能前,首先专章介绍了大理寺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官吏设置。明确了大理寺在北宋前后期及南宋的机构和吏员配置的变化情况,并附有大理寺官吏设置一览表和大理卿年表,使大理寺官吏的设置与大理卿任职沿革一目了然。对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职能的认识,从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职能进行总体的把握。本文第二、三、四章对大理寺的各项职能进行了探讨。第二、三章介绍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司法审判职能是大理寺的诸项职能中最为重要的职能。在这两章中,介绍大理寺的审判原则、审判权限、审判程序、审判权的制衡、官员的司法责任。其中在“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一节中着重分析了皇帝、中书、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司对大理寺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大理寺官员的司法责任则从出入罪、断狱稽违、淹禁不决、状外求罪、违法刑讯、按察不实、议法不当等方面对大理寺官员负有各种司法责任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探讨了大理寺的其它职能。其中,第一节介绍大理寺的立法职能。在这一节中详细地介绍了大理寺参与编修各种法律的职能,即参与基本法典《宋刑统》的编修、参与敕令格式的编修、参与中枢机构规章条例的编修、参与律条的司法解释、参与“例”的编修、参议军法、申严贼盗重法等。大理寺参与编修的这些法律几乎囊括了宋代所有的法律形式,为研究宋代立法过程进行了一个有益的探索。第二节探讨了大理寺监督职能。第三节介绍了大理寺考选法官职能。第四节介绍了大理寺监狱管理职能。最后一节介绍了宋代大理寺官员临时差遣,即参与书籍编修、经济管理、军事管理、民风教化等临时活动。在宋代行政司法区分不甚明显的体制下,大理寺往往临时受命负责其它工作,这一节内容的探讨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来理解宋代官僚管理体制中,司法官员非专职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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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摘要 5-6 Abstract 6-11 绪论 11-15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11 二、研究现状及分析 11-14 三、研究方法 14 四、创新点 14 五、不足之处 14-15 第一章、宋代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 15-25 一、宋以前中央审判机构的沿革 15-18 二、北宋前中期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 18-19 三、元丰改制后大理寺机构变化与官吏设置 19-23 四、南宋大理寺机构与官吏的调整 23-25 第二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上) 25-38 一、大理寺审判原则 25-30 (一)、长官躬亲原则 25-26 (二)、亲嫌回避原则 26-27 (三)、鞫谳分司原则 27 (四)、翻异别勘原则 27-28 (五)、审判限期原则 28-29 (六)、禁谒约束原则 29-30 二、大理寺审判权限 30-34 (一)、负责地方奏案的复审 30-31 (二)、京师刑事案件的审理 31 (三)、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 31-32 (四)、参与诏狱的审理 32-33 (五)、审理朝仪失序者 33-34 三、大理寺审判程序 34-38 (一)、诉状受理 34 (二)、案件审讯 34-35 (三)、差官录问 35 (四)、检法拟判 35-36 (五)、集体签押 36 (六)、长官定判 36-38 第三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下) 38-50 一、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 38-44 (一)、皇帝对大理寺审判权的操控 38-39 (二)、中枢机构对审判权的监督 39-41 (三)、权臣对审判权的制约 41-42 (四)、中央专职检查机构对审判权的监督 42-44 1、御史台 42-43 2、刑部、审刑院 43 3、纠察在京刑狱司 43-44 二、大理寺官员司法责任的追究 44-50 (一)、出入人罪的责任 44-46 1、自觉举出入人罪的责任 44-45 2、故出入人罪的责任 45-46 3、失出入人罪的责任 46 (二)、断狱稽违、淹禁不决的责任 46-47 (三)、按察不实、议法不当的责任 47-48 (四)、状外求罪、违法刑讯的责任 48-50 第四章、宋代大理寺的其它职能 50-75 一、大理寺的立法职能 50-54 (一)、主持制定《宋刑统》 50 (二)、参与敕令格式的编修 50-51 (三)、参与"例"的编修 51-52 (四)、对律条的司法解释 52-53 (五)、参与中枢机构规章条例的编修 53 (六)、参议军法 53-54 (七)、申严贼盗重法 54 二、大理寺的监督职能 54-57 (一)、监督举催各级狱案的审理情况 54-56 1、对各路提刑司狱案的详复 55 2、对诸州府淹延案件的举催结决 55-56 3、监督"制勘"案件的审理 56 (二)、监察与审理地方司法官吏的职务犯罪 56-57 (三)、监察地方武装和军队中失职舞弊行为 57 三、大理寺考选法官职能 57-58 四、大理寺监狱管理职能 58-60 五、大理寺官员的临时差遣 60-75 结语 75-76 参考文献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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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历史、地理 > 中国史 > 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 隋、唐至清前期(581~1840年) > 宋:北宋(960~11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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