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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研究-以周尚万诉市场时报社案为例

作 者: 陆俊雄
导 师: 陈国文
学 校: 兰州大学
专 业: 法学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分类号: D923.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3年
下 载: 1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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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了经营者的损害性赔偿责任,规定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对消费者给予所购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两倍的赔偿。该规则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提供倾斜性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糙,该规则在司法适用中还存在诸多争议,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不充分。本文结合周尚万诉市场时报社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周尚万诉市场时报社案的基本案情及其争议的焦点。第二章论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消费者范围的界定不明确;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狭窄;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合理。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具体包括:合理界定消费者的范围;明确欺诈的构成要件;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4
Abstract  4-6
第一章 案例概况及其争议问题  6-8
  1.1 案情概况  6-7
  1.2 争议问题  7-8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8-16
  2.1 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8-12
    2.1.1 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8-9
    2.1.2 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9-12
  2.2 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2-16
    2.2.1 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12-13
    2.2.2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  13-14
    2.2.3 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合理  14-16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16-24
  3.1 合理界定求偿者的范围  16-20
    3.1.1 单位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16-18
    3.1.2 “生活消费”的认定  18-19
    3.1.3 消费客体的认定  19-20
  3.2 明确欺诈的构成要件  20-22
    3.2.1 “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见解  20-21
    3.2.2 实行故意的举证责任倒置  21-22
  3.3 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22-23
  3.4 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23-24
结语  24-25
参考文献  25-26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26-27
致谢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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