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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承认”理论视域下动物权利研究

作 者: 陈军
导 师: 孙道进
学 校: 西南大学
专 业: 科技哲学
关键词: 霍耐特 承认 主体间性 动物权利 承认维度
分类号: B82-058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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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动物权利作为环境伦理学的话题,近几十年来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动物权利问题的探讨实质上是所有非人类中心主义道德思考的第一步。要实现从人的权利到自然权利的转变,对动物权利的思考是一个有效的切入点。动物权利论主要可分为能力主义、契约主义、权利解构派几大类别。其中辛格功利主义传统的动物解放论、汤姆·雷根道义论传统的动物权利论、G·L·弗兰西恩、玛丽·沃伦属于能力主义,主张在主体内部寻找权利根据;粗糙的契约主义和罗尔斯精细的契约主义主张权利来源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来源于共同体的习惯;权利解构派则主张“权利”概念是一个社会法律关系或道德关系范畴,不能将其套用在动物身上,同时,由于动物不具有“人格”,动物缺乏作为权利拥有者的必要条件,这样就将权利限定于“人的权利”。本文侧重讨论,“能力主义”在主体内部为动物权利寻求依据时,不管是辛格的“感受苦乐的能力”判据还是雷根的“生活的主体”判据,都不能解决标准随意的难题。韩立新给我们的思路是跳开“关系性”逻辑,从人的本性内部寻找权利的根据。从人的本性出发,动物权利的重心就从动物根据什么拥有权利转变为人本身为何要承认动物的权利。本文的尝试是引进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来重新阐述动物权利的根据。霍耐特受黑格尔耶拿时期所提出“为承认而斗争”观念的启发,在黑格尔之后新的理论语境中,结合康德和亚里士多德传统,将普泛的道德规范与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联系在一起,他着力对黑格尔的论证系统进行系统重构,区分出了主体间承认的三种形式爱、法权和团结。通过米德社会心理学对黑格尔观念的自然主义转化,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就转化成了后形而上学的理论语言。霍耐特以一种具有现象学取向的类型学方式描述了承认的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于爱、法权和团结,主体在这三种承认形式中分别获得自信、自尊、自重。作为对应于承认关系的否定等价物,就是蔑视,分为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三种形式,三种蔑视形式分别伤害着人的自信、自尊和自重。蔑视成了社会冲突的道德动机,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就是:蔑视——冲突斗争——承认。通过将经验性和规范性相结合的理论进路,霍耐特所阐述的为承认而斗争理论很好地揭示了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霍耐特的最终愿望是德性的美好生活,他建构了一种以承认理论为基础的伦理概念,承认经验和个人自我相联系,个人自我的实现源于个人同一性的主体间结构。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启发性思想有:(1)主体间性思想为人与动物之间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这种视角不是将动物看作是“物”的客体,而是看作与人有一定交往的主体。(2)承认形式是一般的形式规范,但这些关系不是脱离历史被给定的,而是通过社会斗争才得以确立并展开的。(3)人与动物利益冲突的存在,潜在地对人的道德立场提出了要求。(4)权利来源于主体间的承认,并随着斗争而不断扩大。从承认维度重新思考动物权利理论,首先需要明确规范:(1)就权利本身的含义来看,简单地说,权利是对利益的保护;(2)道德能力缺失不影响道德权利的拥有;(3)人与动物之间存在着某种互动。动物拥有自身利益是一个大家所能接受的事实,动物利益与人的利益存在着某种冲突也是一个大家所能接受的事实。从这两个事实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人与动物至少存在着原始的互动,即利益的斗争。如果人跟动物一样不具有道德能力,那这种互动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因为我们经常也能在动物之间观察到这种原始的互动存在。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是有道德能力的。虽然人不是在单独与动物相处中发展出了道德观念,但是,一旦人肯定自己确实具有了道德能力,同时动物处在无道德的动物世界与有道德的人类世界双方对立的情境,而我们又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动物缺乏道德能力就不对其加以道德考虑,那人与动物的这种原始互动就迫使我们对动物采取一种道德立场——对动物这种有自身利益的个体要么平等对待,要么不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意味着我们的道德理性承认其享有利益的合理性,不平等对待意味着我们否定其享有利益的合理性。当我们承认动物享有其利益的合理性时,动物就拥有某种我们所承认的权利;而当我们否定其享有利益的合理性,动物就不享有我们所承认的权利。承认不是对动物利益诉求的被动承认,也不是对来自人外部的利益要求的消极回应。虽然人是“被迫”面对人与动物的利益冲突并采取一种道德立场,但人之所以能采取这一立场,内在的动力还是我之作为道德主体所具有的道德能力。这反应的是人的道德能动性。另一方面,承认又不仅仅是道德主体良心偶然所发的善心,对动物权利的承认植根于作为利益主体的动物与作为利益主体和道德主体耦合的人之间的互动之中。对动物权利的承认维度所进行详细论述,回应了文章开始所提出的难题。要克服动物权利以某种能力特性的拥有为依据的形而上学性,权利就需要在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和作为利益主体的动物的互动关联中得到规定。

全文目录


摘要  4-6
Abstract  6-9
文献综述  9-11
引言  11-13
第一章 动物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  13-21
  一、动物权利论的哲学语境  13
  二、动物权利论代表观点梳理  13-17
  三、关于当前动物权利论的理论难题  17-19
  四、解决动物权利论理论难题的方法论审视——跳开“关系性”逻辑  19-21
第二章 权利的承认维度——从哈贝马斯到霍耐特  21-30
  一、霍耐特简介及其承认理论概况  21-23
  二、霍耐特承认学说的理论蕴含——权利的承认维度  23-30
第三章 动物权利——承认维度的思考  30-34
  一、动物权利的几点明确规范——从承认理论的角度  30-31
  二、对动物权利的合理性的说明  31-32
  三、对动物权利论难题的回应  32-34
结语  34-35
参考文献  35-36
致谢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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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哲学、宗教 > 伦理学(道德哲学) > 伦理学理论与方法论 > 伦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 道德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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