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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作 者: 郭倩
导 师: 潘金贵
学 校: 西南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二审发回重审 立法现状 司法实践 改革完善
分类号: D925.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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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发回重审制度是指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违法法定程序而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制度。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人员一直缺乏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观念,这对我们在发回重审中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定的障碍。另外,又由于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在实践中二审法院滥用权力推诿责任的情形屡有发生,使得这一制度的运行与其设立的初衷相去甚远。本文从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及立法规定出发,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发回重审制度本身的法律特征及其立法缺陷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滥用的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进而指出应当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以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介绍了该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与诉讼功能。本部分先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存在的必要性,引出了发回重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并结合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了其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时针对学者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同理解和争论,引出对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阐述。并对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特征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引申出这一制度蕴含的三方面诉讼功能:1、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2、加强法官责任感,提高审判质量;3、完善救济程序,彰显人文关怀。第二部分介绍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特点。这一部分详细列举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并加以阐述、分析,从而得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特点,并在对这些立法特定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概况总结。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二审法官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选择发回重审,也可以选择直接改判;发现一审程序错误时,有的必须发回重审,有的则裁量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时原一审法官要回避,同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大致具有以下特点:1、法官对是否适用发回重审具有选择权;2、发回重审的理由宽泛;3、凡发回重审的案件均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4、基于法律的规定,发回重审可能会存在多次审判的情况;5、对上诉案件而言,发回重审的结果仅存在于第二审程序中;6、发回重审的裁定具有终局性。第三部分重点阐述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考察。该部分首先阐述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进而阐述我国对发回重审制度立法存在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冲突、发回重审案件标准不明确原因过于宽泛、发回重审的期限次数审理方式不明确等缺陷,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发回重审滥用的危害进行了批评,认为发回重审的滥用会导致导致审判循环,降低司法效率、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公正、削弱了判决的稳定性,有损司法权威等结果。最后,还对实践中造成滥用的原因进行了立法层面和司法观念层面的分析。第四部分阐述对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笔者主张通过不仅要在制度重构中完善该制度,而且应该在司法观念方面更新,吸纳世界的法治文明思想,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具体来说,在思想观念上,要树立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思想;在制度设置上,通过严格限制发回重审可以加刑的情形,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理由、建立发回重审说理制度,明确规定发挥重审的次数及期限,明确发回重审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且规定再次上诉应当开庭;设置发回重审的当事人选择权,废除再审程序的发回重审,这六方面来完善我国发回重审制度。

全文目录


摘要  6-8
Abstract  8-13
引言  13-14
一、刑事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14-17
  (一)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  14-15
  (二)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特征  15-16
  (三)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  16-17
二、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特点  17-19
  (一)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  17-18
  (二)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特点  18-19
三、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考察  19-30
  (一) 在实践中的表现  19-20
  (二) 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20-24
    1、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冲突  20-21
    2、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  21-23
    3、审理期限不明确  23
    4、次数规定不明确  23-24
    5、审理方式不明确  24
  (三) 滥用发回重审制度的危害  24-28
    1、导致审判循环,降低司法效率  24-27
    2、削弱了判决的稳定性,有损司法权威  27
    3、容易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  27-28
  (四) 滥用发回重审制度的原因分析  28-30
    1、立法层面的原因  28-29
    2、司法观念层面的原因  29-30
四、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0-40
  (一) 重塑我国发回重审的司法理念  30-32
    1、树立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  30-31
    2、树立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31
    3、树立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司法理念  31-32
  (二)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  32-40
    1、严格限制发回重审可以加刑的情形  32-34
    2、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理由,建立发回重审说理制度  34-35
    3、明确规定发挥重审的次数及期限  35-36
    4、明确发回重审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且规定再次上诉应当开庭  36-37
    5、设置发回重审的当事人选择权  37-38
    6、废除再审程序的发回重审  38-40
结语  40-41
参考文献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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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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