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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分析

作 者: 李德龙
导 师: 韦生琼
学 校: 西南财经大学
专 业: 保险
关键词: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 保险人生效选择权制度 技术检验服务制度 保险代位权制度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质量检查机构
分类号: F842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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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全文由引言和四章组成。引言部分主要阐明两个问题:在我国开展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原因和建立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自1993年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相继开展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这些险种都是只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而开展的,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可能隐藏的诸多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尚不能得到保险的保障,而这恰恰是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障范围。这是开展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一般原因。社会原因则有两点:首先,在目前建筑市场上,业主为了自身利益向施工方扣除了大量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占用了施工方大量的资金。大量工程款拖欠使得施工企业只能靠拖欠农民工工资来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最终使风险落在整个产业的最底阶层,即农民工阶层。农民工欠薪问题影响重大,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实质性威胁;其次,我国一些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的经营政策,使自身积累严重不足,大部分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经济偿付能力。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段时间内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方极有可能因偿付能力不足而破产,有时甚至根本找不到责任主体。工程潜在缺陷保险解决了赔得起的问题,成为规范建筑市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建立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提高建筑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有助于推动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普遍关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塑造品牌;通过经济手段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有助于形成资产化的利益均衡机制;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问题,赢得民心,维持政府良好形象,保持社会稳定。第一章“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性质分析”是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它主要回答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是什么的问题。本章首先介绍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产生的背景,接着界定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内涵,为进一步充实丰富此内涵,详细阐释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内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生效及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特点。为了准确把握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还就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进行了比较。最后,站在替投保人优化保险方案(责任范围无重叠,保险费节约,保障程度充分)的角度,在对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和其它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否存在重复进行了比较之后,得出结论:若无保险范围重叠,在保险费一定时,可多险种全覆盖投保;若有保险范围重叠,则应将能在其它险种获得赔偿的责任列为除外责任,保障程度不减弱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保险费。第二章“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国际实践分析”主要介绍了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是怎么运作的,为下一章的制度分析埋下理论铺垫。本章首先介绍了法国、西班牙、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保险要点和实施情况,接着对三者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最后,在此比较的基础上,总结了三国在推行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过程中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这些成功经验主要包括:利用代为追偿权,建立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关系;保险公司积极介入风险控制;政府的管理方法科学、合理;工程质量协会发挥积极作用。第三章“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基础制度分析”主要对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三大基础制度,保险人生效选择权制度、技术检验服务制度、代位追偿权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是本文主体之一。保险人生效选择权制度指投保人如果需要投保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应在项目立项或者开工时就与保险人达成投保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意向。随后,保险人开始介入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对于建设项目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项目完工时保险人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潜在缺陷保险,即有权在完工时,对原来的潜在缺陷保险意向做出是否生效的选择。此部分主要研究了生效选择权制度的运作过程、工程各阶段具体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生效选择权制度的经济分析。技术检验服务制度(TIS)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确定了保险意向后,将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通常为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服务。这种服务的作用有二:监督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就工程质量为保险人提供客观科学的判断。该制度的运作主体为质量检查机构。此部分主要研究了质量检查机构的功能和职能、质量检查机构的工作内容,还比较分析了质量检查机构与其它类似中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的差异。放弃保险代位权制度指在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中事先约定:保险人对有关方面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不再向保险单列明的责任方进行追偿。本部分首先从保险法的角度界定了保险代位权的概念,再结合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情况,对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保险代位权行使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对放弃保险代位权的原因进行了一般性和特殊性分析。最后,还以图表直观总结了三大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第四章“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第三章对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一般性分析的基础上,拟结合我国国情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进行理性思索,冀望探索出一套可行之策,以资指导实践。首先,作者回顾了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了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接着对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条分缕析。在现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由于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开办时间短,经验薄弱,当前面临的问题都是系统性的,这决定了我国工程潜在缺陷制度建立的阶段性和长期性。主张建立工程潜在缺陷制度的阶段性目标是确立三大基础制度。在确立我国三大基础制度的研究中,着重深入探讨了“以住宅性能认证机构为主体”构建我国质量检查机构的可行性。最后还对建立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进行了补充性描述。这些配套措施主要有: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保险;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发挥工程质量协会积极作用,构建损失资料数据库等。在深入、系统的制度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明确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立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之策,这是本文的最大贡献。其中,独到的论述之处有:保险人选择权制度的经济性分析;放弃追偿权制度的依据;我国建立技术检验服务制度(TIS)的整合之路。

全文目录


摘要  3-6
Abstract  6-12
引言  12-15
1.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性质分析  15-24
  1.1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产生的背景  15
  1.2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定义  15-16
  1.3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内容  16-17
  1.4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特点  17-19
  1.5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性质  19-21
    1.5.1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19-20
    1.5.2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20-21
  1.6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与其他保险保障范围的比较  21-24
2.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国际实践分析  24-40
  2.1 法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24-30
    2.1.1 法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4-26
    2.1.2 法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保险要点  26-28
    2.1.3 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  28-29
    2.1.4 法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情况  29-30
  2.2 西班牙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30-32
    2.2.1 西班牙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30-31
    2.2.2 西班牙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保险要点  31-32
    2.2.3 西班牙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  32
  2.3 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32-37
    2.3.1 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33
    2.3.2 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要点  33-36
    2.3.3 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流程  36
    2.3.4 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情况  36-37
  2.4 法、西、日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之比较  37-40
    2.4.1 法国与西班牙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差异  37
    2.4.2 法国、西班牙与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差异  37-38
    2.4.3 法国、西班牙与日本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38-40
3. 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基础制度分析  40-57
  3.1 保险人的生效选择权制度  40-46
    3.1.1 生效选择权制度的内容  40-42
    3.1.2 生效选择权的限制  42-43
    3.1.3 生效选择权制度的经济分析  43-46
  3.2 技术检验服务制度  46-49
    3.2.1 质量检查机构概况  46-47
    3.2.2 质量检查机构的工作内容  47-48
    3.2.3 质量检查机构的特征  48-49
  3.3 放弃保险代位权制度  49-57
    3.3.1 保险代位权制度概述  49-51
    3.3.2 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51-52
    3.3.3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  52-54
    3.3.4 放弃保险代位权制度的依据  54-57
4.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建立  57-72
  4.1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现状  57-59
    4.1.1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立法现状  57-58
    4.1.2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试点现状  58-59
    4.1.3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现状成因分析  59
  4.2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59-62
    4.2.1 投资体制落后,风险主体不明  60
    4.2.2 保险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  60
    4.2.3 保险费率厘定尚无数据支持  60
    4.2.4 工程保险立法滞后  60-61
    4.2.5 保险费用无出处  61
    4.2.6 保险公司的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61
    4.2.7 现行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条款规定不合理  61-62
    4.2.8 保险经纪人缺位  62
  4.3 我国建立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基础  62-69
    4.3.1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中的生效选择权制度  63
    4.3.2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中的技术检验服务制度(TIS)  63-69
    4.3.3 我国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中的放弃保险代位权制度  69
  4.4 我国建立工程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69-72
    4.4.1 诚信体系建设  69
    4.4.2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保险  69-71
    4.4.3 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  71
    4.4.4 发挥工程质量协会积极作用,构建损失资料数据库  71-72
参考文献  72-75
后记  75-77
致谢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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