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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实务研究
作 者: 黄艳虹
导 师: 李立众
学 校: 苏州大学
专 业: 法律
关键词: 聚众斗殴 互殴故意 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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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但现行立法对该罪的规定失之过简,导致实务中对聚众斗殴罪刑法理论理解与适用的分歧。本文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结合案例的探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厘清该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努力探索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对聚众斗殴罪在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罪的保护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必须以聚众斗殴罪的保护法益为中心,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各个要件。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互相结合而成,聚众行为不具有对合性,斗殴行为具有对合性。聚众斗殴罪需具有流氓动机,主观故意为互殴的故意,即双方均需具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均为主犯、积极参加者可区分主从犯。聚众斗殴罪结果加重情节中的持械聚众斗殴,并不要求斗殴者在斗殴中必须实际使用器械,聚众斗殴罪中未持械的行为人是否认定“持械聚众斗殴”,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人对己方持械的认识和态度,分情况处理。对于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主体承担者的确定,应当结合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特征、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行为人与重伤、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才对致人重伤、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本文以聚众斗殴罪的保护法益为中心,以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刑法原理为基础,结合相关案例,对实务中最易混淆的聚众斗殴罪与(共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与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互殴行为作了区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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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4-5 Abstract 5-8 引言 8-9 一、聚众斗殴犯罪客体 9-12 二、聚众斗殴行为的实务认定 12-20 (一) 聚众行为 12-15 (二) 斗殴行为 15-19 (三) 聚众与斗殴的关系 19-20 三、聚众斗殴主观方面的实务认定 20-23 (一) 聚众斗殴中的主观故意 20-21 (二) 聚众斗殴中的流氓动机 21-23 四、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实务认定 23-27 (一) 首要分子的认定 23-24 (二) 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24-27 五、持械聚众斗殴的实务认定 27-30 (一) 对械的认定 27 (二) 聚众斗殴是否要求斗殴者实际使用器械 27-28 (三) 聚众斗殴中未持械的行为人是否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28-30 六、聚众斗殴与犯罪转化的实务认定 30-37 (一) 转化犯的概念与特征 30 (二) 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前提 30-31 (三) 聚众斗殴转化犯危害对象的认定 31 (四)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转化定罪 31-32 (五) 聚众斗殴转化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32-37 七、实务中聚众斗殴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37-42 (一) 聚众斗殴罪与(共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37-39 (二) 聚众斗殴罪与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互殴行为的界限 39-42 结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整体思考 42-43 参考文献 43-46 致谢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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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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