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 >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题录展示

聚众斗殴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 陈悦
导 师: 张绍谦
学 校: 上海交通大学
专 业: 刑法学
关键词: 聚众斗殴 犯罪构成 法定情形 犯罪形态 转化犯
分类号: D924.3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9年
下 载: 35次
引 用: 0次
阅 读: 论文下载
 

内容摘要


1997年修订后刑法将聚众斗殴这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从1979年刑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但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本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认识模糊,理解不一。本文试图从本罪的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几种加重情节、犯罪形态以及转化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努力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第一部分本文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非身份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了界定,并阐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存在主、从犯之分。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而犯罪动机不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且斗殴双方的故意并非一定具有对偶性。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一直接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第二部分是对聚众斗殴罪的几种加重情形的理解和认定:“多次聚众斗殴”中的“多次”应为身份特征的次数,但其中至少有一次应构成本罪。适用“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这一法定情形时,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数至少要在10人以上。“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者携带器械,虽未实际使用但主观上有使用企图的情形。第三部分本文着重分析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对聚众斗殴的既遂,特别是对“着手”这一时间点进行了界定。聚众斗殴的未完成形态中,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第四部分是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分析和探讨,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转化基础以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为必要,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转化的主体范围应当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认定。

全文目录


摘要  2-4
ABSTRACT  4-7
引言  7-8
一、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研究  8-23
  (一) 本罪主体问题研究  8-13
  (二) 本罪的主观方面  13-17
  (三) 本罪的客体  17-19
  (四) 本罪的客观方面  19-23
二、关于聚众斗殴罪几种加重情形的理解和认定问题  23-29
  (一) 对“多次聚众斗殴”的理解  23-24
  (二) 对“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理解  24-25
  (三) 对“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  25-26
  (四) 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  26-29
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  29-35
  (一) 聚众斗殴的既遂形态  29-30
  (二) 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  30-35
四、聚众斗殴的转化犯  35-45
  (一) 对转化犯规定的理解  36-38
  (二) 聚众斗殴罪转化的前提  38-39
  (三) 聚众斗殴罪转化的构成要件  39-45
参考文献  45-48
致谢  48-50

相似论文

  1.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例分析,D924.3
  2.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D924.1
  3. 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D924.3
  4. 论寻衅滋事罪,D924.3
  5. 聚众斗殴罪疑难问题研究,D924.3
  6. 转化抢劫罪问题研究,D924.3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D924.392
  8. 危险驾驶罪研究,D924.3
  9. 复合行为犯犯罪形态研究,D924.1
  10. 我国敲诈勒索罪若干问题研究,D924.3
  11. 论环境犯罪构成要件,D924.3
  12. 聚众斗殴罪的特殊形态研究,D924.3
  13. 转化型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D924.3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924.392
  15. 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D914
  16. 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我国传统四要件论的关系,D924.11
  17.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D924.392
  18. 论亲手犯,D914
  19.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D924.3
  2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D924.3
  2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D924.392

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2012 www.xueweilun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