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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讼师

作 者: 洪浩
导 师: 霍存福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法律史
关键词: 讼师 诉讼活动 诉讼结果 伪造证据 书面审理 《大清律例》 虚构的事实 伦理与法律 社会结构 社会背景
分类号: D9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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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用: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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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清代讼师是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群体,他们的助诉活动是清代法文化的一个缩影。讼师在诉讼活动中是与官方相抗衡的一种力量,是对当时官方所营造的“和谐”、“无讼”的社会秩序的破坏,所以他们一直被律例所禁止,被官方所剿杀。但由于涉诉百姓需要他们在诉讼过程当中助诉,同时清代科举考试中落榜的生员,以及贪利的绅衿又源源不断地为讼师队伍补充力量,所以,他们不但没有被灭绝,而且还在清代社会中大量的存在着。讼师在社会上一直没有合法的地位,始终是处在半地下活动状态。因此,清代的讼师受当时社会结构的影响,不可能与今之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同。本文通过对清代讼师词状技巧及教唆伎俩特点的研究,总结其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并分析其成因,又对指导讼师实践活动的讼师秘本进行研究,总结其中所包含的诉讼理论,分析其对诉讼学理论形成的价值。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前言。介绍清代讼师存在的社会背景。清代的讼师是在律例严禁,官方严厉查处及道德舆论强烈谴责的状态下存在的,所以当时官方对讼师的评价带有一定的贬抑色彩。因此,我们只能立足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现状,考察讼师对清代诉讼活动的影响,才能公正、客观地对讼师给予评价。第一部分,清代讼师存在的社会基础。因为讼师是清代特殊社会结构下的产物,所以这个群体的产生与存在,不但有一定的客观需求,而且还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其中的原因有二:一、解决清代官与民诉讼矛盾的需求。具体的矛盾表现在:(一)复杂的官场与不熟悉官场的百姓之间的矛盾。由于清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动,使社会矛盾处于激化,“健讼”之风日炽,州县的案件激增。因受封建科举制度下形成地无视法律知识的传统偏见的影响,清代的官吏不注重研习律法。面对处理大量案件的压力,他们只得将大部分案件让专研律法的幕友、胥吏来承担。因为幕友和胥吏只有微薄的俸禄,所以他们当然要利用这样的机会来索取高额的费 54<WP=63>用。然而对一个普通百姓来说,他们并不熟悉官场的事务,靠他们自己与官吏交涉非常困难。而讼师由于他们以助人打官司为业,所以熟悉复杂的官场,于是他们便成为官与民之间交涉的纽带。(二)官吏的书面审理与百姓的文化素质低下之间的矛盾。清代的审判基本上是以书面审理为主,没有受理标准,全凭州县官们阅读完词状后的感觉来决定案件受理与否。这对文化素质低下的百姓来说是很困难的。这时百姓就对讼师代写状词有所需求,讼师便对这种矛盾起到一定的调和作用。(三)官方的息讼思想与百姓的必讼事实之间的矛盾。中国传统法律始终将秩序作为最终目标,漠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所以民事诉讼被认为是民风浇薄的表现,官方极力的提倡“息讼”、“厌讼”。但对于百姓发生争讼,即便甘愿让步,还存在当让不让的问题。因此这些争讼之人为了能够通过司法寻求保护,必须依靠讼师作为助诉者。同时,讼师们也确实帮助一些弱小的群体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二、清代讼师形成的社会背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讼师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贫困潦倒的生员以做讼师谋生。科举制度遗留下来很多生活贫苦的生员,他们为了谋生,不得不做讼师。(二)家道殷实的绅衿以做讼师谋利。讼师收取费用的高昂,诱使一些绅衿挺而走险,作讼师谋利。 第二部分,清代讼师活动及其对诉讼结果的影响。由于讼师是在当时的官方严禁的情形之下从事诉讼活动,所以他们的活动必然会限制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代写词状。(一)对清代四大著名讼师谢方樽、诸福宝、杨瑟严、冯执中代写词状的技巧的特点进行总结。1、讼师谢方樽的词状技巧。第一,词状中援引律文。在词状中援引律例是因为《大清律例》对官吏依法审判已作规定,如不依法审判,官吏是要受到处分的。第二,惯用转折或递进词。如“而况”在词状中起着引出关键词句或妙语的作用。第三,惯用证据来论理。谢讼师几乎在每个词状论理时,都用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2、讼师诸福宝的词状技巧。第一,利用伦理与法律的矛盾之处。在当时官吏的思想观念中,伦理的作用要胜过法律。故而在伦理与法律出现矛盾的时候,受封建文化熏陶、经过科举的八股文考出来 55<WP=64>的官吏,自然会站在伦理这边,犯罪者也会顺利地脱罪。第二,用词精练、字字有力。由“纹银十两”、“踢死一人”和“黄金万镒”、“尽屠杭城”的对比,让人不得不从心里痛恨这个踢死人的恶霸。3、讼师杨瑟严词状的技巧。与谢讼师词状的风格相同。4、讼师冯执中词状的技巧。与诸讼师词状的风格相同。(二)分析词状语言的运用对审理结果的影响。1、颠倒一个字或一个词的顺序,可影响人的生或死。如只须倒置‘马驰’二字,改为‘驰马伤人’,则语意与前绝不相同,调换两个字就使犯罪的主体发生变化,当然马的责任与人的责任不同,“马驰”只能说明马跑的太快而伤人,驾马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驾马人主观存在过失,而“驰马”当中就包含着驾马人的主观故意,2、添一笔可改变事实。如“用刀”与“甩刀”的更

全文目录


前言  9-12
第一部分 清代讼师存在的社会基础  12-24
  一、 解决清代官与民诉讼矛盾的需求  12-20
    (一) 复杂的官场与不熟悉官场的百姓之间的矛盾  12-14
    (二) 官吏的书面审理与百姓的文化素质低下之间的矛盾  14-16
    (三) 官方的息讼思想与百姓的必讼事实之间的矛盾  16-20
  二、 清代讼师形成的社会背景  20-24
    (一) 贫困潦倒的生员以做讼师谋生  20-21
    (二) 家道殷实的绅衿以做讼师谋利  21-24
第二部分 清代讼师活动及其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4-41
  一、 代写词状  24-33
    (一) 讼师代写词状的技巧  24-29
      1 、讼师谢方樽的词状技巧  25-27
      2 、讼师诸福宝的词状技巧  27-28
      3 、讼师杨瑟严的词状技巧  28
      4 、讼师冯执中的词状技巧  28-29
    (二) 词状中语言技巧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9-33
      1 、 颠倒一个字或一个词的顺序,可影响人的生或死  29-30
      2 、 添上一笔,可改变事实  30-31
      3 、 变一语,可改变人之命运  31-32
      4 、 加一字,可改变诉状的力度  32-33
  二、 教唆词讼  33-41
    (一) 教唆词讼的伎俩  34-37
      1 、 伪造证据、颠倒是非  34-35
      2 、 虚构事实、无中生有  35-37
    (二) 讼师教唆词讼对清代诉讼活动的干扰  37-41
      1 、 通过开办“歇家”为官吏行贿提供渠道,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37-39
      2 、 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规避责任,从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  39-41
第三部分 清代讼师秘本对讼学理论形成的价值  41-53
  一、 用新形式注释诉讼用语及律例  41-46
    (一) 对诉讼法律用语的系统解释  41-44
    (二) 对律例的新编  44-46
  二、 诉讼文书格式的规范化  46-49
  三、 讼师办案经验的总结  49-53
    (一) 讼师的“慎讼”思想  50
    (二) 讼师的胜诉三要素--情、理、法  50-51
    (三) 讼师针对司法制度的策略  51-53
结语  53-55
注释  55-60
参考文献  60-62
中文摘要  62-66
英文摘要  66-74
后记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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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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