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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国际法研究

作 者: 赵彦昌
导 师: 陈恩林
学 校: 吉林大学
专 业: 中国古代史
关键词: 现代国际法 春秋时期 国际争端 互不干涉内政 外交机关 和平解决 国际关系 诸侯国 春秋时代 五项原则
分类号: K225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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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国际法,是现代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名词,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按照其字义所表示,意味着国家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主要指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在古代,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并没有使用“国际法”一词来表达。自从1789年边沁在其著名的《道德和立法原则》一书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后被译成汉语“国际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后,“国际法”这一名称才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春秋国际法,也就是春秋时期的盛行于各诸侯国之间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对于我国春秋时期是否存在国际法,自来说法不一,我们认为:春秋时期虽然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但是存在古代国际法;春秋时期的国际法虽然并不完善,但是却已经具备国际法的雏形,或者说已经处于萌芽状态,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才没有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本文除前言外另分六章对春秋国际法的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在前言,我们介绍自上个世纪初以来中外学者研究春秋国际法的现状,指出他们研究的优点与不足,我们认为研究春秋国际法要实事求是,既不能盲目自大,坚持认为春秋国际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也不能推行民族虚无主义,认为春秋时期根本无国际法之存在,盲目崇外!所以我们应该立足于春秋时期的史实,对前人的科研成果进行整理、分析,自觉,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客观的研究春秋国际法。第一章:论春秋时期存在国际法:严格的讲,中国古代国际法应该开始于春秋,虽然直到战国犹存,但是也已经日薄西山。这是因为,虽然宾客之礼著于西周,但是交拜之居却定于春秋。奥地利学者阿·菲得罗斯认为国际法产生有四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众多的国家,其二是国家主权,其三是国际间的往来,其四是共同的法律原则。我们春秋时期的具体史实出发,对这四点进行严密的考证,得出结论:春秋时期的社会情况完全符合这四个条件。其次,我们详细的阐述了春秋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西周旧制、国际礼仪以及国内立法。第二章:春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主要有:第一、主权相对平等原则:因为西周实行分封制,虽至春秋已经势微,但是周天子依然是天下的共主,况且还时时有霸主的出<WP=67>现,主权虽大体平等,但是霸主享有特权。第二、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领土主权表现在春秋时代是指诸侯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权利,不容许任何国家侵犯或占有其领土,同时对诸侯国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我疆我理”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秦晋“淆之战”体现的就极为明显,秦欲公郑国,未经晋的允许,悍然假道,严重侵犯了晋国的领土主权,终于引起晋国的不满,爆发了“淆之战”,导致秦国全军覆没。但是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这也是春秋国际法特殊性之所在。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一点和主权平等是联系在一起的,各诸侯国国君独立处理内政,不受外来干预,但是时有例外发生,霸主也就是“诸侯长”时常利用特权干涉小国内政,这也是春秋国际法的特殊性之一;第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春秋善解纷,贵远怨,而恶以兵戎相见。”(《史记·鲁世家》)国家不仅有权要求与其存有分歧或争端的国家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并且还有权选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春秋时代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二: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法律方法主要有仲裁和司法解决;第五、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缔结条约是为了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创立、改变或者废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若条约是合法缔结的,在条约生效后,有关缔约方就必须遵守条约的有关规定,这就是春秋时期国际法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是诸侯长却因为利益关系而时常破坏盟约。第三章:春秋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也就是说,在国际关系上,国家与国际组织都是国际法的主体 ,因为只有这二者才具有完全的资格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制订的参与者,也只有国家才能国际司法程序。春秋时期国家的种类有两种;一是独立国,而是附属国(不同于附庸)。涉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义务有:守约义务、道德义务、司法义务。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家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其形式是以国际关系的发展为基础的,他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际组织体现在春秋时代则具体体现为“盟”或“盟会”,主要用于军事或政治目的各种同盟。第四章:春秋时期的外交: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机关进

全文目录


内容提要  66-5
前 言  5-9
第一章 论春秋时期存在国际法  9-18
  第一节 春秋时期存在国际法的依据  9-13
  第二节 春秋国际法的渊源  13-18
第二章 春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8-22
第三章 春秋国际法的主体  22-38
  第一节 春秋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  22-29
  第二节 春秋国际法的特殊主体——盟会(国际组织)  29-38
第四章 春秋时期的外交  38-46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外交人员  38-43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使节  43-45
  第三节 春秋时期处理外交关系的准则  45-46
第五章 春秋时期的国际争端及其解决  46-54
  第一节 强制解决国际争端  46-47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7-50
  第三节 诉诸于战争  50-54
第六章 结 论  54-57
  第一节 春秋国际法的特点  54-55
  第二节 春秋国际法的现代价值及其影响  55-57
参考文献  57-66
中文摘要  66-69
Abstract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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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历史、地理 > 中国史 > 奴隶社会(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5年) > 春秋(公元前770~公元前4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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