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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刑事法律初探

作 者: 魏志静
导 师: 马志冰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史
关键词: 刑事法律 北魏政权 孝文帝改革 氏族习惯 正式形成 中国法制史 统治者 对后世的影响 法律规定 人文主义色彩
分类号: D924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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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北魏是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重要政权,它由鲜卑族拓拔氏创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影响较大的政权。北魏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前承汉、魏、晋以来法律的精髓,后启隋唐以降中国封建正统法律的先河。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不仅没有因北魏统治者民族成分的改变而中断,反而在较短的时间内被北魏的统治者继承并发展,北魏的法律成为汉至唐法律的重要桥梁,为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起了重要的铺垫作用。本文试图从北魏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入手,力图揭示北魏法律逐渐由部落法向封建法转变并结合实际进行制度创新的轨迹,并分析其成因及对后世的影响北魏政权在法制变革中的不足之处,以期对北魏这一时期的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拓拔氏早期的历史发展及其刑事法律概况”,文中简要介绍了鲜卑族拓拔氏在南迁的过程中势力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取得了部落联盟的领导权,建立代国后不久被前秦所灭的历史过程。这一时期拓拔氏还停留在氏族公社组织继续解体,奴隶使用制度极不成熟的阶段。其法律还带有原始的氏族习惯法的特点,尚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随着代国政权有了固定的政治中心,它的法律也变得有点条理了。这一时期,拓拔氏的法律逐渐从习惯法向简单成文法转变。第二部分是“北魏定都平城时期的刑事法律概况”,文中讲述了北魏统治者在正式建立政权后,重视法律的作用,太祖、太宗时期,刑事立法体现轻简的趋势。世祖拓拔焘即位后,命司徒崔浩定律令,使北魏的法律大为改观。此次立法,既采用了一些汉族的法律规定,又保留了部分氏族习惯,其刑罚种类的设置为封建制五刑的正式形成起了重要的铺垫作用。它的一些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人文主义色彩,为后世所称道和继承。北魏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实现了由部落法向封建法的初步转变。由于拓拔贵族与汉族大族之间存在尖锐矛盾,世祖于太平真君十一年因国书案族诛崔浩,引起国人的震惊,北魏法律呈现出艰难演进的态势。高宗以后,法律因时制宜继续变革。主要有:高宗时设酒禁而显祖时开酒禁;北魏统治者继承了秦汉以来徙边的做法,既保全了犯罪之人的性命,又补充了边塞的兵源。但是这种做法却为六镇官民地位下降埋下了伏笔;显祖时期,统治者对刑具进行了初步改革等。第三部分是“北魏迁都洛阳后刑事法律的全面发展”,文中简述了孝文帝改革的概况和他在位时期法律的发展变化。孝文帝改革是北魏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对拓拔族影响深远。这次改革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改革的进行并确认改革的成果。孝文帝时期《后魏律》20篇正式形成,法律的变化发展主要表现为:罢门房之<WP=5>诛,缩小连坐的范围;废除了传统以来所惯行的行斩时犯罪人要裸露上身的做法,使行刑方式走向文明;加重对不孝罪的处罚,使礼的作用在家庭关系中体现得更加明显,为将不孝罪作为“十恶”犯罪做了重要铺垫;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为犯罪之人的直系亲属的“老有所养”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初步的设想,这一制度为后世所继承和发展。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官僚管理体制,革除北魏初期因没有颁行禄制所带来的积弊,孝文帝于太和八年始颁禄制,并加强了惩贪立法,处罚了一批不法官吏。世宗元恪将孝文帝的改革推向深入,继续加强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北魏政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以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并尽量有条件地恢复有爵位人的社会地位;官当制度在北魏时期正式形成且范围进一步扩大,被隋、唐、宋等朝代沿用,成为封建统治阶级保护官吏特权的重要手段。世宗时进一步完善了司法程序,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前朝刑具改革的基础上,对枷的轻重和使用范围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期统一刑具的适用;二是“覆治之律”的出现使“成案”有了确定的标准,给予犯罪人及其家属上诉权,有利于减少冤狱的产生,是中国诉讼观念的一大进步;三是由于赦的实践越来越多,对赦的规定也进一步法律化。对于赦前犯罪而赦后发觉的不再处罚,但也有例外情况。世宗还对官吏逃亡遇赦的问题下了专门的诏书。经世宗一朝的发展,北魏的刑事法律最终定型。这一时期北魏的法律继续沿着屏除旧有的氏族习惯法残余向全面移植汉族法律的方向发展。文中还肯定了世宗在北魏法制建设上的地位和作用。第四部分是“余论”,包括北魏时期的刑事法律对后世的影响,如官当制度的详细规定、五等刑罚的划分方式、绞的正式入律、存留养亲制度的首次确立等,明确了北魏法律在汉唐法律之间的桥梁作用;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了北魏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说明北魏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有必然性;文中还指出了北魏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并对孝文帝改革进行评价。北魏统治者在移植汉族法律的时候,没有很好地找到本民族习惯法与汉族法律的合适的接合点,而不加区分将汉族的法律制度照搬,最为明显的是孝文帝在改革时采纳了西晋时已经没落的士族门阀制度。这种以人的出身划分等级的制度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官僚队伍,扼杀了人的进取精神。这种制度人为改变了拓拔氏统治阶层内部的权力结构,使六镇的旧贵族地位日益低下,引起他们的不满,

全文目录


前 言  7-9
一、 拓拔氏早期的历史发展及其刑事法律概况  9-12
  (一) 拓拔氏早期的历史发展  9-10
  (二) 拓拔氏早期的刑事法律概况  10-12
二、 北魏定都平城时期的刑事法律概况  12-20
  (一) 北魏初期由部落法向封建法的初步转变  12-15
    1 、北魏初期轻简的刑事立法  12-13
    2 、世祖时期较大规模的刑事立法  13-15
  (二) 中期北魏法律的艰难演进  15-20
    1 、世祖再次改定律制与崔浩被诛案  15-16
    2 、高宗以后法律因时制宜的继续变革  16-20
三、 北魏迁都洛阳后刑事法律的全面发展  20-37
  (一) 孝文帝改革及北魏刑事法律的变化发展  20-25
    1 、孝文帝改革概况  20-21
    2 、孝文帝时期刑事法律的变化发展  21-25
  (二) 世宗时期刑事法律的最终定型  25-37
    1 、继续加强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  26-29
    2 、继续完善司法程序  29-37
四、 余论  37-42
  (一) 北魏刑事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37-38
  (二) 北魏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  38-39
  (三) 北魏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和对孝文帝改革的评价  39-42
参考书目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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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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