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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近代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作 者: 贾晖
导 师: 刘广安
学 校: 中国政法大学
专 业: 法律史
关键词: 个人财产权 宪法保护 预备立宪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私有财产权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袁世凯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历史
分类号: D929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04年
下 载: 218次
引 用: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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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财产权尤其个人财产权的状况是社会的镇静剂和粘合剂。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对一个国家的基本的财产关系状况进行总结式的概括,又要对一个国家的财产关系的发展提出一个预示的指引方向,这都需要通过财产权制度包括个人财产权制度的规定来实现。本文通过对中国近代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历史回顾和法律分析,以求得出对今天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教训。第一部分探讨中国近代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常情况下,财产权是指对于某财物的用各种合法方式占有、享用、支配的权利。由于财产权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所以要求法律尤其是宪法对财产权进行准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障。在对财产权的界定上,按照西方传统,所谓的财产权就是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就是个人财产权。在我国很多的法律著作中,财产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制度来界定的,公民财产权就是个人财产权,以区别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宪法中的个人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中体现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和“国家的经济制度”两个部分。本文的时限为鸦片战争至解放战争结束。本文不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中关于个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近代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开始于18世纪后期。思想家的社会政治思想归结为“个人权利本位”。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转变的,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追求的转变。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权利意识极不发达。其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缺乏民主的政治法律机制,尤其压抑个体意识、重义轻利、缺乏平等、提倡忍让和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都是义务为导向的,不利于财产权的发展。1840年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中国人逐渐产生了权利意识,并随着洋务派、改良派和革命派在政治舞台上的活跃而逐渐的传播和深入。为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出现和发展做了思想上的准备。第二部分追述分析中国近代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演变。在清末“预备立宪”中《钦定宪法大纲》正式规定保护个人财产权之前,由于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清政府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政策的调整。戊戌变法和清末慈喜的“维新”和“新政”的经济改革是宪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的雏形在清末的预备立宪中,《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规定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它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附于在大纲的后面。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与居住一起规定在其中。《十九信条》为了应付武昌起义,试图以君主<WP=5>立宪来挽救君权,“疏忽” 了包括个人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在预备立宪中的不完备,是中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中国是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传统的国家,而“预备立宪”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保王权,如何维护专制统治,而关于臣民的权利则考虑的很少,或者说,就是为了应付了事。清末“预备立宪”所学习模仿的对象是德、日,在自然经济占主体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的个人财产状况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意识远未达到资本主义宪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水平,这都决定了“预备立宪”中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当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个人财产权进行宪法保护,这种开创历史的意义,并不能因为“预备立宪”的失败或者因为其被称为“骗局”就完全抹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获得成功。革命者制定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规定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它虽然属于地方性的宪法性文件,但它是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在近代中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历史上的地位非常重要。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中国历史上真正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在立宪的初衷的问题上不同于其他任何近代宪法。为中国权利文化的近代转型确立了航标,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的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北洋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代史上最复杂的。袁世凯上台之初,革命党占多数的国会顶着袁世凯不断加强的压力,加紧宪法的起草,仍然指望按照《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的方法,限制袁世凯越来越明显的独裁倾向。《天坛宪草》在对个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上,比《临时约法》更为具体明确。但这种努力被袁世凯“合法”扼杀了。通过“合法”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变成了袁世凯独裁政治的工具,但关于个人财产权的规定还是有其特色的。《1919年宪法草案》关于个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基本沿用《天坛宪草》的规定。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正式颁布的宪法的形式来规定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曹锟“贿选”之后,由“猪仔议会”的议员们制定并公布的,被斥之为“贿选宪法”。“十四年宪草”将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规定的扩展到“生计”。在这一时期,省宪运动和“联省自治”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通过国民?

全文目录


引 言  9-10
第一部分 中国近代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10-16
  一、 个人财产权的相关概念的界定  10-12
    (一) 财产权的概念  10
    (二) 宪法中的个人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和公民财产权  10-11
    (三) 宪法中的个人财产权与人权  11
    (四) 个人财产权的内容在宪法中的体现  11
    (五) 近代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时间划定  11-12
  二、 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起源和在近现代的发展演变  12-13
  三、 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13-14
  四、 中国近代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思想准备  14-16
第二部分 近代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演变  16-38
  一、 清末“预备立宪”前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雏形  16-17
  二、 清末“预备立宪”--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开始  17-21
    (一) “预备立宪”的开始  17
    (二)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次规定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17-18
    (三) 《十九信条》的“疏忽”  18
    (四) 预备立宪中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不足和原因  18-20
    (五) “预备立宪”中个人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意义  20-21
  三、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1-25
    (一)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21-22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22
    (三)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积极意义  22-25
  四、 北洋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5-32
    (一) 《天坛宪草》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5-27
    (二) 《中华民国约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27-28
    (三)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前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8-29
    (四)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9-30
    (五) “十四年宪草”对个人财产权保护规定的扩展  30-31
    (六) 省宪运动和“联省自治”中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31-32
  五、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32-38
    (一)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之前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32-34
    (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34
    (三) 《五五宪草》对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34-36
    (四) 《中华民国宪法》--近代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终曲  36-38
第三部分 结论分析  38-42
参 考 文 献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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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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