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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作 者: 张梅梅
导 师: 程龙
学 校: 吉林财经大学
专 业: 民商法
关键词: 缔约过失 契约义务 信赖利益
分类号: D923.6
类 型: 硕士论文
年 份: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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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对相对方的固有利益与信赖利益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以来,经过判例学说的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成为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行的独立责任制度。我国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来,理论界对该制度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和影响出发,在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特征、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文章的行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渊源与理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萌芽于罗马法,只有零散的规定,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也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缔约过失责任形成系统的理论,始于1861年耶林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后,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制度,由判例学说不断加以发展完善。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在立法中确立了这一制度,该理论也影响到了英美法系和国际私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依据何种法理确立和追究缔约过失人的法律责任,学者们进行了很多的探讨,形成了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说四种学说,诚实信用说目前已经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的通说。第二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论文首先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然后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比较,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不能为后两者所代替或包含,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共同构成民法的责任体系。最后指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三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对缔约过失责任常见的适用情形作了初步的归纳,包括未尽保护义务、未尽通知义务、泄露与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无权代理、不当撤销要约、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又包括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指出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第四部分是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论文分析了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指出了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立法上未规定先契约义务、未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未突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把握不清、对赔偿范围认识不一的现象。然后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建议。立法方面,应当明确缔约过失责任为独立的责任形态,规定先契约义务,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完善缔约过失的立法技术,对特定情况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方面,则应通过司法解释与判例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文章在结论部分指出,萌芽于罗马法,由耶林加以体系化、理论化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经过一个多世纪判例学说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人们从为缔约契约而开始进行磋商时,就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始负有照顾对方利益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并对对方造成损害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填补了从要约发出到契约生效这一缔约过程中法律调整的不足,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加周全。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与违约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并行的独立责任制度已经为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所认可,并日渐法典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英美法系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丰富了英美法系的法学理论。我国现行合同法吸纳了缔约过失理论,初步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条款的规定,并对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但在立法及司法上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应不断加以完善。从立法上来看,应当明确缔约过失责任为独立的责任形态,规定先契约义务,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完善缔约过失的立法技术,对特定情况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方面,则应通过司法解释与判例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以求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适用范围,统一赔偿范围的认识。使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真正发挥。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把握不清、对赔偿范围认识不一的现象。因此,应当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发挥该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权利流转的功效。

全文目录


中文摘要  3-5
Abstract  5-11
引言  11-12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渊源与理论基础  12-19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12-14
    1. 缔约过失责任萌芽于罗马法  12
    2. 缔约过失理论的形成  12-14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  14-17
    1.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14-15
    2. 缔约过失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  15-16
    3. 缔约过失责任在国际立法中的发展  16-17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17-19
    1. 侵权行为说  17
    2. 法律行为说  17
    3. 法律规定说  17-18
    4. 诚实信用原则说  18-19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  19-24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19-20
    1. 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  19-20
    2.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  20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20-22
    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21
    2.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21-22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2-24
    1. 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  22
    2. 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  22-23
    3. 一方利益受到损害  23
    4.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3-24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24-32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24-26
    1. 未尽保护义务  24
    2. 未尽通知义务  24
    3. 泄露与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24
    4. 恶意磋商  24-25
    5.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5
    6. 无权代理  25
    7. 不当撤销要约  25-26
    8. 违反强制订约义务  26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26-29
    1.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利益种类  26-27
    2. 信赖利益  27-29
    3. 固有利益  29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  29-32
    1. 过失相抵规则  29-30
    2. 减轻损害规则  30-31
    3. 损益相抵规则  31-32
四、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思考  32-38
  (一)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32-35
    1. 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  32-34
    2. 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现状  34-35
  (二)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建议  35-38
    1. 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完善  35-36
    2. 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完善  36-38
结论  38-39
参考文献  39-41
后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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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 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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